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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与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广西天龙海运有限公司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5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37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城东街道彩屏大道2号(肖村路口)东三楼。 负责人:颜峰,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37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城东街道彩屏大道2号(肖村路口)东三楼。

负责人:颜峰,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昝东明,北京市和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王世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俊,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王立成,该公司职工。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天龙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永福东大街北面威尼斯a1幢4单元411、415号。

法定代表人:叶荣华,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天龙海运有限公司船舶触碰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鄂民四终字第000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淑梅

代理审判员  傅晓强

代理审判员  黄西武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 迪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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