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决 定 书 (2014)赔监字第191号 被申诉人(赔偿义务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新民街。 法定代表人:李建军,该院院长。 皇甫忠因申请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错误执行赔偿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4)内法委赔字第6号驳回申诉通知,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皇甫忠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国家赔偿申诉。 经审查,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皇甫忠关于撤回国家赔偿申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申诉人皇甫忠撤回国家赔偿申诉申请。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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