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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南安市延平海运有限公司与厦门非金属矿进出口有限公司、泉州达映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申请再审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5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04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省南安市延平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石井镇营前村。 法定代表人:洪永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智勇,辽宁天腾律师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04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省南安市延平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石井镇营前村。

法定代表人:洪永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智勇,辽宁天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月林,辽宁天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泉州达映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宝洲路中段南侧泉州浦西万达广场商业综合体1号建筑(甲级写字楼1A塔)A1201。

法定代表人:黄碧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正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昱,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厦门非金属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洪莲中二路1-11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连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正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昱,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福建省南安市延平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平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泉州达映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映公司)、被申请人厦门非金属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非金属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辽民三终字第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延平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本案应为救助合同纠纷,一审、二审法院将本案定为“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二)延平公司垫付救助报酬是履行救助合同项下义务,在运输合同项下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不影响救助合同项下要求货方返还其已垫付的救助报酬之权利。(三)二审判决结果剥夺了延平公司依法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四)二审判决认定事故原因不属于不可抗力,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1.“船舶触碰不明物体”是主管机关认定的客观事实,并非推测性意见。2.“船舶触碰不明物体”,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3.意外事故也属于不可抗力且两者含义趋同,即使按照二审法院认定的本案船舶触碰水下不明物体属于意外事件,也属于不可抗力的一种。综上,二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是发生在我国沿海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延平公司是承运人、达映公司与非金属公司为收货人,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延平公司的再审申请,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二审判决将本案定为运输合同纠纷而非救助合同纠纷、没有认定事故原因为不可抗力,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是否错误。

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延平公司就涉案运输签发了两份水路货物运单,收货人分别是达映公司与非金属公司,延平公司与后者之间分别成立由水路货物运单所证明的货物运输合同。延平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达映公司与非金属公司支付其在履行运输合同过程中代垫的费用,二审判决认定本案为运输合同纠纷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救助方与被救助方就海难救助达成协议,救助合同成立”。延平公司不是救助方,其与收货人达映公司、非金属公司之间,没有救助合同关系。延平公司关于本案应为救助合同纠纷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判决认定涉案船舶沉没原因为意外事件,延平公司对此提出异议,主张涉案事故原因构成不可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中的“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是指损害结果发生的必然性,应理解为即使预见到事件的发生也无法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涉案船舶航行过程中触碰不明物体,如果事先预见完全可能采取措施避免与克服,二审判决认定其不构成不可抗力,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延平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福建省南安市延平海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淑梅代理审判员傅晓强代理审判员黄西武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                 迪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