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刘双云,男,汉族,1986年9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攸县,小学文化,农民工,户籍地攸县×××镇××村××组××号。2012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在押。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双云犯放火罪一案,于2013年8月28日以(2012)汕中法刑一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双云犯放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于2014年3月20日以(2013)粤高法刑三复字第88号刑事裁定,同意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11年8月,被告人刘双云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陈店镇新溪西村陈×甲、邹××夫妇开办的彩璇英姿文胸厂务工。2012年11月底,厂方因怀疑刘双云多报生产数量,提出如刘双云解释不清楚将不结算其当月工资。刘双云多次找陈×甲交涉,厂方表示结算时要从刘双云的工资中扣款人民币500元,双方遂起纠纷。同年12月3日,刘双云先后到陈店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和新溪西村村委会反映问题未等回复,即产生报复陈×甲之念。次日上午,刘双云发短信威胁陈×甲遭讥笑,遂决定到文胸厂放火作案。当日15时许,刘双云携带事先购买的两支打火机和装有汽油的5千克装塑料壶进入文胸厂,往一楼地面及堆放的海绵、布料等物上泼洒汽油。洒至上二楼的楼梯转角处时,刘双云听见二楼有人说话,便跑回一楼将洒有汽油的物品点燃后逃离现场。火势迅速蔓延,致约30名工厂员工被困,被害人马××(女,殁年28岁)、肖××(殁年14岁)及林×甲、陈×乙、陈×丙(女,殁年均16岁)和陈×丁、林×乙、林×丙、林×丁、林×戊、林×己、陈×戊、郑×甲、郑×乙等9名女童工均被烟熏窒息死亡,被害人袁×甲(时年17岁)、袁×乙(时年15岁)逃生中分别受轻伤、轻微伤。火灾致房屋和其他财物损毁共计价值2276848元。 上述事实,有原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现场提取的作案用具塑料壶等物证;手机通话记录、火灾调查报告等书证;证人陈×甲、邹××、陈×己、陈×庚、温××、陈×辛、庄××、郭××、陈×壬、张×甲、曹××、黄××、张×乙、蔡××、李××、陈×癸、张×丙等的证言;被害人袁×甲、袁×乙的陈述;尸体鉴定意见,活体鉴定意见,涉案物品理化检验意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和现场附近监控录像、加油站监控录像及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刘双云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双云因劳资纠纷,为泄愤报复,纵火焚烧工厂,致十四人死亡、二人受伤并造成特别重大财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均大,应依法惩处。原审判决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刑三复字第88号同意原审对被告人刘双云以放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祝二军 代理审判员 何春燕 代理审判员 李加玺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明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