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四终字第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龙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新园西路8号。 法定代表人:石田英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祁俊远,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东,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兴产业株式会社破产财产管理人宫下正彦。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新宿区中井-7-10。 委托代理人:尤杨,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世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龙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头房地产公司)因与新兴产业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新兴会社)破产财产管理人宫下正彦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民初字第3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头房地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祁俊远、张东,宫下正彦的委托代理人尤杨、程世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民初字第310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陆效龙 审判员 奚向阳 审判员 杨弘磊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