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抗字第75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海南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刚,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海南昌旺达置业顾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多松,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叶定化,董事长。 海南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海南昌旺达置业顾问有限公司、海南瑞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琼民再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高检民监(2014)49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于松波 审 判 员 贺 禔 代理审判员 张能宝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园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