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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怀与王敏一般股权转让侵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5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5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怀。 再审申请人王敏因与被申请人王怀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浙商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5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敏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怀

再审申请人王敏因与被申请人王怀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浙商外终字第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王敏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定如下:

指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审判长 胡 方

审判员 郭忠红

审判员 余晓汉

二〇一四年九月××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