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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与广东建邦兴业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损害公司权益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5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6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东建邦兴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文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向金波,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6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东建兴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文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向金波,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

负责人:林继源,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胜华,广东卓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向华,广东卓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广东省二轻联发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车文全。

一审被告:银威企业有限公司。

代表人:黄镜才,该公司董事。

第三人:广东银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劳锦汉。

再审申请人广东建兴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邦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以下简称建行东山支行)以及广东省二轻联发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二轻公司)、银威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威公司)广东银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发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四终字第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建邦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认定建邦公司实际控制银发公司缺乏证据证明。首先,建邦公司与二轻公司、银威公司签订的有关同福大厦项目转让的协议,其内容仅为同福大厦项目的转让,而非银发公司股权的转让。其次,建邦公司在收购有关同福大厦项目的过程中,只是基于建设该项目的需要,才向社保局出具了证明,但事实上建邦公司并非银发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而且当时出具这样的证明也只是为了银发公司的项目可以顺利展开而已;2、原审判决认定因建邦公司未履行清算义务,造成银发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缺乏证据证明。首先,建邦公司对银发公司不负有清算义务。银发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出现问题而被吊销的法律后果,即依法进行清算等义务,与建邦公司毫无关联。其次,原审判决认定因建邦公司的原因造成银发公司无法进行清算没有证据证明;3、原审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建邦公司承担清偿责任是错误的;4、原审在审理本案时,超越了民事诉讼法有关“诉讼标的”的规定,将不同诉讼标的的案件错误混同,并进而将清偿责任错误地强加在建邦公司身上,完全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建行东山支行依据二轻公司、银威公司注册资金出资不实而要求该两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其案由属于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但此后,建行东山支行再行提出追加建邦公司为本案被告之一,是以建邦公司作为银发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银发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履行清算义务损害其权益为由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案由属于清算责任纠纷。在本案中涉及两种完全不同性质的诉讼标的,两种完全不同的案由,明显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求撤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穗中法民二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四终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中有关建邦公司对银发公司所欠建行东山支行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的判项,驳回建行东山支行对建邦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

建行东山支行提交意见称:1、原审法院查明建邦公司为银发公司实际控制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建邦公司在银发公司被吊销后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债权人建行东山支行利益受损。建邦公司依法应当对银发公司拖欠建行东山支行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原审法院审理程序合法。

本院认为,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1997年6月28日,二轻公司、银威公司与建邦公司签订《〈同福大厦〉项目转让合同》,二轻公司、银威公司将银发公司开发的同福大厦项目转让给建邦公司。该合同约定内容包括:合同生效后7天内,二轻公司、银威公司即负责办理银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事宜(由许培勇变更为建邦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仿东),解散原董事会和原经营人员,由建邦公司重新组成董事会和经营人员。

2000年4月15日,建邦公司向开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报告,称:“本公司全体员工均办了社会保险,并领取了社保登记证。由于本公司在广州市收购了荟贤大厦(原名同福大厦)楼盘,因而该建设项目的项目公司广东银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亦是本公司属下的一个单位,该公司人员均是本公司员工,在广州市同一地点办公,实际上是两个牌子一套人马。现恳请贵局给予核实证明。”开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盖章确认称:经核对名单,情况属实。同月25日,银发公司向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局报告称:“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亦是建邦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所有员工均是建邦公司员工(港方一直无派人员驻穗)实际上是两个牌子一套人马。现因要进行企业年检,需检社保登记证,而本公司员工全部在开平市办了社会养老保险,特请求贵局给与核实证明,以利本公司办理企业年检。”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局盖章确认:经开平市社保局核查属实,建议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给予办理工商年检手续。同月30日,银发公司给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外资企业登记处《关于广东银发公司建设项目的情况报告》,请求该处根据实际给予办理1999年度工商年检。银发公司称:银发公司开发建设项目“同福大厦”(现名为荟贤大厦)于1998年5月由建邦公司接收,此后整个银发公司和项目的一切经营运作都是建邦公司;关于1999年度审计,由于建邦公司注册地是开平市,其年检审计委托开平市中兴会计师事务所,为求准确,同时委托该所在开平市工商局备案后到广州对银发公司审计并出报告书供年检。同日,银发公司给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外资企业登记处出具《检讨书》称:荟贤大厦因原投资商资金不到位而停建两年多成为“烂尾楼盘”,更换投资商后又因为历史遗留问题没有解决好,故未及时按规定申请办理股权转让有关手续,违反了工商管理有关规定,现正在抓紧进行申办,请该处体察接手“烂尾楼盘”的难处,批准办理1999年度年检。

由此可见,在收购了同福大厦项目后,银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亦是建邦公司法定代表人,银发公司所有员工均是建邦公司员工,整个银发公司和项目的一切经营运作都由建邦公司进行,原审认定建邦公司是银发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并无不当。在银发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未履行清算义务,并造成建行东山支行损失,建邦公司应对银发公司拖欠建行东山支行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