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88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台州市丰田喷洗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增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现民,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全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虞施华。 再审申请人台州市丰田喷洗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州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全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沪高民四(海)终字第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台州公司于2014年10月23日以其与全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台州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台州市丰田喷洗机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胡 方 审判员 郭忠红 审判员 余晓汉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