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上海全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台州市丰田喷洗机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5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88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台州市丰田喷洗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增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现民,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88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台州市丰田喷洗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增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现民,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全运运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虞施华。

再审申请人台州市丰田喷洗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州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全运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沪高民四(海)终字第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台州公司于2014年10月23日以其与全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台州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台州市丰田喷洗机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胡 方

审判员 郭忠红

审判员 余晓汉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