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06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新疆三山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体育馆路29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汪整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新,北京天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解放南路318号。 负责人:李军,该营业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辉,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卓,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乌鲁木齐市保安服务公司沙依巴克区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西北路671号。 负责人:李雪峰,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新疆三山娱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乌鲁木齐市保安服务公司沙依巴克区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1)新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新疆三山娱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姚爱华 代理审判员 李 春 代理审判员 高 榉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永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