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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兴航船务有限公司、邓小荣、江阴市凯荣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与谭国湘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5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1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谭国湘。 委托代理人:尹立志,湖北马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志刚,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1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谭国湘。

委托代理人:尹立志,湖北马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志刚,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兴航船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新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洁,北京市北回归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阴市凯荣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小荣,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邓小荣。

再审申请人谭国湘因与被申请人江苏兴航船务有限公司、江阴市凯荣电力燃料有限公司、邓小荣与船舶营运有关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鄂民四终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谭国湘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胡 方

审判员 郭忠红

审判员 余晓汉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