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1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谭国湘。 委托代理人:尹立志,湖北马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志刚,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顾新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洁,北京市北回归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阴市凯荣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小荣,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邓小荣。 再审申请人谭国湘因与被申请人江苏兴航船务有限公司、江阴市凯荣电力燃料有限公司、邓小荣与船舶营运有关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鄂民四终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谭国湘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胡 方 审判员 郭忠红 审判员 余晓汉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