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068号 法定代表人:汪整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欣,北京天稳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亢伟,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三山国际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聂鑫,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新疆三山娱乐有限公司因与北京北大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三山国际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8)新民二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新疆三山娱乐有限公司以其拟与北京北大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协商解决为由,于2014年6月10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新疆三山娱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三山娱乐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姚爱华 代理审判员 李 春 代理审判员 高 榉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永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