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29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树壮,沈阳市英才商贸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迺瑜,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廖信雄。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沈阳宏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2号。 法定代表人:蔡炳辉,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窦剑光。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李小冰。 再审申请人李树壮因与被申请人廖信雄、沈阳宏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窦剑光、李小冰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辽民一终字第000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李树壮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申诉申请》,请求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树壮的撤回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树壮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陆效龙 审判员 奚向阳 审判员 杨兴业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