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89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大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华阳路69号留学人员创业园南楼238室。 法定代表人:陈际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丽娟,山东鑫士铭(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九江亚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九瑞大道71号4栋602室。 法定代表人:任文莉,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山东大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九江亚新贸易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赣民二终字第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大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宪森 审 判 员 殷 媛 代理审判员 张雪楳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郑琪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