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争议事实:圣城热电公司于工商登记机关备案的股东情况是否发生了变更。华能煤电公司为证明2006年12月12日圣城热电公司于工商登记机关备案的股东变更为惠嘉丰公司和中能集团的事实,举证一宗复印件,包括:2006年12月12日圣城热电公司《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圣城热电公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曲阜圣城热电有限公司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圣城热电公司监事会决议、2006年12月12日圣城热电公司章程修正案、2006年12月12日圣城热电公司股东会决议、圣城热电公司企业法人代表人登记表、2006年12月12日圣城热电公司董事会决议、圣城热电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圣城热电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2006年12月12日《里能集团工作呈报》。并出具2013年5月6日圣城热电公司出具的证明信原件一份,其上载明:兹证明圣城热电公司2006年12月12日和2006年12月14日办理公司变更工商登记申请材料所盖“曲阜圣城热电有限公司”印章属实,与我公司印章完全一致。圣城热电公司对于上述证据无异议。里能集团对于上述证据无法确认,认为与华能煤电公司提交的目前圣城热电公司的工商登记相矛盾。建邦公司对于上述复印件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华能煤电公司为证明2006年12月12日圣城热电公司于工商登记机关备案的股东变更为惠嘉丰公司和中能集团的事实,举证一宗工商资料,包括:1、2006年12月12日加盖曲阜市工商局印鉴的企业信息表,该表显示股东名单为中能集团和惠嘉丰公司。2、2006年12月14日圣城热电公司股东会决议,决议内容为同意惠嘉丰公司、中能集团分别将其持有的圣城热电公司的股权转让给里能集团。决议加盖了惠嘉丰公司与中能集团公章。圣城热电公司、里能集团对于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建邦公司对于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主张依据济宁中院第32号判决,建邦公司未与中能集团就股权转让达成一致意见,中能集团将其持有的圣城热电公司37.93%的股权转让给里能集团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并且其举证的工商登记档案未显示建邦公司曾将股权转让于他人,也未显示圣城热电公司股东变更。华能煤电公司为证明2006年12月14日圣城热电公司于工商登记机关备案的股东变更为里能集团的事实举证一宗原件,包括:1、2006年12月14日圣城热电公司股东会决议,决议内容为同意惠嘉丰公司、中能集团分别将其持有的圣城热电公司的股权转让给里能集团。决议加盖了惠嘉丰公司与中能集团公章。2、《曲阜圣城热电有限公司企业变更情况》,显示:变更前股东名称:中能集团、惠嘉丰公司;变更后股东名称:里能集团,出资额4350万元。核准日期为2006年12月14日,加盖曲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鉴。圣城热电公司、里能集团对于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建邦公司对于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质证意见同上组证据。华能煤电公司为证明2006年12月14日圣城热电公司于工商登记机关备案的股东变更为里能集团的事实举证一宗复印件,包括:2006年12月14日圣城热电公司《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2006年12月14日圣城热电公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里能集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能集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06年12月14日圣城热电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表》、2006年12月14日里能集团与惠嘉丰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2006年12月14日里能集团与中能集团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2006年12月14日《曲阜圣城热电有限公司章程》、2006年12月14日《济宁惠嘉丰投资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2006年12月14日中能集团出具的《说明》、2006年12月14日《曲阜圣城热电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决议》、2006年12月14日核发的圣城热电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圣城热电公司对于上述证据无异议。里能集团对于上述证据无法确认,认为与华能煤电公司提交的目前圣城热电公司的工商登记相矛盾。建邦公司对于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建邦公司主张圣城热电公司的股权状况从未发生变更,为证明其主张举证一宗工商档案资料:1、2013年5月15日自曲阜市工商局打印的企业信息表其上加盖了曲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印鉴,该表显示股东信息为:惠嘉丰公司出资2700万元、建邦公司出资165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孙志国,成立日期为2003年7月14日,核准日期为2003年7月14日。2、圣城热电公司设立时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交的相关资料的复印件:包括《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曲阜圣城热电有限公司章程》、《验资报告》、《投资人出资能力验证表》、《银行询证函》、《关于曲阜(嘉丰)热电厂热电联产项目环境保护意见的复函》、《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公司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公司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会成员情况》、《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归档情况》、《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董事、监事、经理证明》、《关于选举董事会成员的决定》、《关于选举监事会成员的决定》、《关于选举董事长的决议》、《关于推举(或聘任)经理的决定》、《对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任职资格的证明》、《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承诺保证书》、《计划生育保证书》、《山东建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山东惠嘉丰投资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以及建邦公司、山东惠嘉丰投资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该组证据中除《关于曲阜(嘉丰)热电厂热电联产项目环境保护意见的复函》形成于2003年4月29日,其余证据的形成时间为2003年7月4日至2003年7月11日间。华能煤电公司对该组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于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只能证明其载明的内容,不能证明“没有什么”,也不能证明圣城热电公司的股东没有变更过。通过我方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圣城热电公司的股东于2006年12月份发生过变更。圣城热电公司的质证意见同华能煤电公司的质证意见。里能集团对于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这些证据只能证明建邦公司在初次设立圣城热电公司时的原始登记情况,不能证明其目前的真实情况。一审开庭后,2013年9月5日,建邦公司向该院提交了《调取证据申请书》,申请法院调取圣城热电公司的全部工商登记档案。该院于2013年10月30日,向曲阜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调取上述文件,经各方当事人质证,目前圣城热电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与建邦公司提交的一致。综合分析上述当事人的举证、质证,该院认为,目前圣城热电公司相关工商登记资料为公司设立阶段提交的相关资料,形成日期均为2003年7月,其仅能证明圣城热电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情况。通过已查明事实,2006年12月6日曲阜法院作出了第68号裁定,裁定建邦公司持有的圣城热电公司股权先予执行到中能集团名下。该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已于2006年12月12日送达曲阜市工商局。虽然执行情况未在圣城热电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中体现,但收到法院已生效执行文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单位有协助执行的法定义务。华能煤电公司举证当日加盖曲阜市工商局印鉴的《企业信息表》、变更圣城热电公司相关工商登记资料的复印件等可以与上述裁定书内容相互印证。故对于通过执行第68号裁定,2006年12月12日圣城热电公司于工商登记机关备案的股东变更为中能集团和惠嘉丰公司的事实,该院予以确认。对于2006年12月14日圣城热电公司工商登记备案中股东变更的情况,华能煤电公司举证的2006年12月14日加盖曲阜市工商局印鉴的《曲阜圣城热电有限公司企业变更情况》,以及2006年12月14日圣城热电公司股东会决议,里能集团、建邦公司对于这两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并且该变更可以与2006年12月2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圣城热电公司办理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上的股东信息相印证。故该院对于2006年12月14日圣城热电公司股东变更为里能集团的事实予以确认。退一步讲,无论曲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否按照曲阜法院向其送达的第68号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相关司法文书都应当在圣城热电公司的工商档案中有所体现。并且,据建邦公司提交的圣城热电公司《企业信息表》仅显示其2012年度未年检,但是其自2003年至2011年的年审资料也未在工商档案中有任何体现。综合上述理由,原审认定目前曲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保存的并非圣城热电公司的全部工商登记资料,故无法证明建邦公司关于圣城热电公司于工商登记机构备案的股东从未发生过变更的主张。综上,该院认定如下事实:2006年12月12日,通过执行曲阜法院第68号裁定,建邦公司持有的圣城热电公司股份变更至中能公司名下。圣城热电公司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的企业信息中股东信息变更为:中能集团,出资额1650万元;惠嘉丰公司,出资额2700万元。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刘树昌。2006年12月14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的企业变更情况表中,圣城热电公司的股东信息变更为:里能集团,出资额4350万元。二、里能集团与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华能集团)出资组建华能煤电公司的过程2006年8月3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向里能集团作出《关于同意山东里能集团有限公司与华能集团组建合资公司的批复》(鲁国资企改函(2006)42号),载明:一、原则同意你公司与华能集团合资组建华能煤电公司,里能集团以净资产出资,华能集团以现金出资,双方各占50%股权。二、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确定纳入合资企业的净资产价值。三、要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在所设公司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利用资金和品牌优势,开拓市场,不断发展壮大。2006年12月12日,华能集团(甲方)与里能集团(乙方)于济南签署了《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山东里能集团有限公司出资组建华能山东里能煤电有限公司协议书》,协议约定:公司注册资本金为11亿元人民币,其中甲方以货币出资5.5亿元,出资比例为50%;乙方出资5.5亿元,出资比例为50%。甲方以现金出资,并于公司首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缴足。乙方以其所持圣城热电公司、山东凯赛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凯赛热电公司)、山东里能煤炭地下气化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里能煤炭公司)的100%股权出资,相对应的双方确认的净资产为54406.71万元(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确认的2006年8月31日为基准日的评估报告、审计报告、补充报告为准),不足部分由乙方以现金补足。乙方的出资,将于2006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部出资手续。甲乙双方各持公司50%的股权。2006年12月31日前,乙方应完成将三家项目公司股权转让公司名下的股东变更登记,并完成三家项目公司资产及经营、管理实务和有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文件、资产文件、财务文件、相关人事档案文件)的移交。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协议其后加盖了华能集团和里能集团印章,张奇和曹务顺分别在两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处签字。同日,双方通过了《华能山东里能煤电有限公司章程》。该章程第十七条载明: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亿元。第十八条载明: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为华能集团:5.5亿元,里能集团:5.5亿元。股东认缴的出资比例为:华能集团:50%,里能集团:50%。股东的出资方式为:华能集团:以货币出资。里能集团:以其所持圣城热电公司、凯赛热电公司、里能煤炭公司的100%股权出资,相对应的双方确认的净资产值为54406.71万元(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确认的2006年8月31日为基准日的评估报告、审计报告、补充报告为准),不足部分由乙方以现金补足。2006年12月1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向里能集团作出《关于对山东里能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组建合资公司有关出资问题的批复》(鲁国资企改函(2006)69号),载明:同意将《关于同意山东里能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组建合资公司的批复》(鲁国资企改函(2006)42号)中里能集团的出资调整为“里能集团以拟持有的里能煤炭公司、圣城热电公司及凯赛热电公司的股权出资,与华能集团合资组建华能煤电公司”。2006年12月15日,北京中企华君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山东分所出具《华能山东里能煤电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中企华(鲁)验字(2006)第090号),载明: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组建贵公司的批准文件、华能集团与里能集团签署的协议及贵公司(筹)的决议、章程的规定,贵公司(筹)申请登记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亿元,由全体股东于2006年12月31日之前缴足。本次验证的出资额为人民币8.83亿元,其中华能集团出资5.5亿元,里能集团出资3.33亿元。经审验,截至2006年12月15日止,贵公司(筹)已收到华能集团和里能集团本次缴纳的出资合计人民币8.83亿元。其中,华能集团以货币出资5.5亿元,里能集团以其持有的全资子公司里能煤炭公司2006年8月31日经审计后的账面净资产价值3.33亿元所对应的股权作为出资。该《验资报告》附件二,验资事项说明第三部分审验结果载明,截至2006年12月15日止,华能煤电公司(筹)已收到华能集团、里能集团缴纳的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8.83亿元,实收资本占出资资本的80.27%。同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了里能集团本次出资的出资方式及出资股权价值,并办理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2006年12月23日,北京中企华君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山东分所出具《华能山东里能煤电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中企华(鲁)验字(2006)第097号),载明:截至2006年12月22日止,贵公司已收到里能集团本次缴纳的出资合计人民币21700万元。其中:里能集团以货币资金出资593.29万元;以其持有的全资子公司圣城热电公司全部股权出资,以2006年8月31日为基准日经评估后的账面净资产13236.73万元作价出资;以其持有的全资子公司凯赛热电公司全部股权出资,以2006年8月31日为基准日经评估后的账面净资产7869.98万元作价出资。……截止2006年12月22日,贵公司股东本次出资连同第1期出资,实收资本为人民币110000万元,贵公司的实收资本为人民币110000万元,占已登记注册资本总额的100%。该《验资报告》附件三《验资事项说明》第三部分审验结果,载明:(二)里能集团以其持有的2家全资子公司圣城热电公司和凯赛热电公司的全部股权作为出资,经山东省国资委核准后投入到贵公司。……里能集团将其持有的2家全资子公司圣城热电公司和凯赛热电公司的全部股权作为本期出资,以2006年8月31日为基准日由山东振泉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和山东忠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并分别出具《曲阜圣城热电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鲁振泉会字(2006)第204号)和《山东凯赛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鲁忠信会评报字(2006)第01026-1号),经山东省国资委《关于核准曲阜圣城热电有限公司股权收购评估项目的通知》(鲁国资产权函(2006)324号)和《关于核准山东凯赛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收购评估项目的通知》(鲁国资产权函(2006)327号)文件确认资产评估结果分别作价13236.73万元和7869.98万元,合计21106.71万元,经全体股东确认后作为出资缴付贵公司。……(四)本次变更后华能集团的出资为5.5亿元,占实收资本的50%;里能集团的出资为5.5亿元,占实收资本的50%。变更后贵公司的实收资本为11亿元,占注册资本的100%。第四部分其他事项说明,载明:里能集团应持本报告办理圣城热电公司和凯赛热电公司的股权变更登记事宜。2006年12月25日,山东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了华能煤电公司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情况,将里能集团的出资变更为5.5亿元。同日,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成立华能煤电公司,并且登记股东为华能集团和里能集团,各出资5.5亿元。2007年1月8日,圣城热电公司出具出资证明书(编号:曲阜热电出资证01号),载明股东姓名为华能煤电公司,缴纳的出资数额为13236.73万元,股东持股比例为100%。同日,圣城热电公司出具股东名册,股东信息为华能煤电公司;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分别为13236.73万元,占比例100%;出资证明书编号为曲阜热电出资证01号。2007年1月30日,华能煤电公司在济南召开解决其成立后有关问题的专题会议,并通过了《关于解决华能山东里能煤电有限公司成立后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会上提出了变更圣城热电公司名称的意见,更名为“华能曲阜发电有限公司”,简称“华能曲阜电厂”,但并未于工商登记部门变更名称。2007年4月4日,山东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将此次华能煤电公司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情况记载于华能煤电公司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中。载明:里能集团投资金额为5.5亿元,华能集团投资金额为5.5亿元,股权比例分别为50%。2007年9月6日,华能煤电公司作出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里能集团派人参加了会议。2007年12月26日,圣城热电公司以华能曲阜发电有限公司的名称通过公司章程,第六条写明: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亿叁仟贰佰叁拾陆万柒仟叁佰元,第七条写明:公司股东为华能煤电公司,最后加盖华能煤电公司印章。自2007年1月1日至今,圣城热电公司纳入华能煤电公司的经营管理之下。华能煤电公司行使对圣城热电公司的高管人员任免权,企业经营、财务监督管理权。2013年1月26日,里能集团向华能煤电公司去函以合资公司的股东身份要求查阅其自成立至今的所有公司经营管理、财务档案资料。上述事实有华能煤电公司《企业信息表》、圣城热电公司工商登记资料一宗、《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山东里能集团有限公司出资组建华能山东里能煤电有限公司协议书》、《华能煤电公司章程》、《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山东里能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组建合资公司的批复》(鲁国资企改函(2006)4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山东里能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组建合资公司有关出资问题的批复》(鲁国资企改函(2006)69号)、《华能山东里能煤电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中企华(鲁)验字(2006)第090号)、《华能山东里能煤电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中企华(鲁)验字(2006)第097号)、《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华能煤电公司《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2006年12月12日圣城热电公司《企业信息》、2006年12月12日圣城热电公司章程、2006年12月14日圣城热电公司《股东会决议》、2006年12月14中能集团与里能集团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2006年12月25日圣城热电公司《企业变更情况》、圣城热电公司出资证明书、圣城热电公司股东名册、2007年1月30日《关于解决华能山东里能煤电有限公司成立后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007年9月6日《华能煤电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2007年12月26日《华能曲阜发电有限公司章程》、《华能煤电公司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圣城热电公司《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济宁中院第32号判决、济宁中院第33号判决、曲阜法院第68号裁定、曲阜法院(2007)曲民初字第6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为凭。2013年4月23日,华能煤电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华能煤电公司是圣城热电公司的股东,出资额13236.73万元;判令圣城热电公司办理股东变更的工商登记;本案诉讼费用由圣城热电公司承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圣城热电公司37.93%股权的归属问题。二、华能煤电公司请求确认其对圣城热电公司的出资额为13236.73万元能否得到支持。关于圣城热电公司37.93%股权的归属问题,该院认为,该焦点问题在于查明华能煤电公司是否已经合法取得了建邦公司在圣城热电公司37.93%的股权。根据本案查明事实,第一,曲阜法院作出第68号裁定:“圣城热电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将中能集团的企业名称、住所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通过执行这一裁定,中能集团取代了建邦公司在圣城热电公司的股东身份,在该先予执行裁定有效期间,中能集团作为圣城热电公司股东,经股东会决议等程序向里能集团转让其持有的圣城热电公司股权应为合法处分。据该院查明事实,2006年12月14日,圣城热电公司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的股东信息变更为里能集团,出资额为4350万元,后山东省国资委亦向里能集团出具了圣城热电公司《国有产权登记证》,故里能集团已取得了圣城热电公司的股权。第二,2006年12月12日,华能集团与里能集团签署《协议书》约定里能集团以其持有的包括圣城热电公司股权在内的三家公司股权及部分现金出资。该协议书签订后,经过一系列行政审批、验资等出资行为,圣城热电公司变更了公司章程,向华能煤电公司出具了出资证明书并将华能煤电公司作为唯一股东记载入股东名册中。故华能煤电公司基于里能集团的出资行为取得了圣城热电公司的全部股权,包括建邦公司原持有的在圣城热电公司37.93%的股权。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华能煤电公司按照公司章程、出资证明书及股东名册上的记载主张确认其为圣城热电公司股东,并要求圣城热电公司予以变更工商登记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予以支持。虽然建邦公司提供证据证明目前圣城热电公司工商登记信息中其仍为股东之一,但是其所提供的相关工商登记资料截止时间为2003年7月份且通过原告华能煤电公司举证,经该院查明2006年12月间圣城热电公司的股东曾经发生了变更,其于工商登记机关备案的股东情况也发生了变更,故建邦公司依据工商登记资料要求确认其系圣城热电公司股东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另外,建邦公司主张曲阜法院作出的第68号裁定先予执行决定不当的问题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如其认为该先予执行裁定书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可以另案主张相关权利。关于华能煤电公司诉求确认其在圣城热电公司出资为13236.73万元的问题,该院认为,对此问题法院不应予以审查。首先,根据查明事实,目前圣城热电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为4350万元,其诉求确认出资13236.73万元系要求法院审查增资是否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增资是对公司注册资本的扩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应由工商登记机关审核增资是否真实后予以变更登记,法院对于增资是否到位问题不予审查。其次,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审理的是当事人之间有争议的事实。本案中,当事人仅就圣城热电公司的股东资格发生争议,对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是否到位并无争议。对无争议的事实,法院不应作出实体裁判。故华能煤电公司在本案中要求法院确认出资的主张该院不予审查。综上,华能煤电公司请求确认其为圣城热电公司股东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予以支持;但是对于其请求法院确认其对圣城热电公司出资为13236.73万元于法无据,该院不予支持。建邦公司请求确认其为圣城热电公司股东并行使相应股东权利的诉求,与事实不符,该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该院判决:一、确认原告华能煤电公司是被告圣城热电公司的股东;二、被告圣城热电公司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股东变更的工商登记;三、驳回原告华能煤电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第三人建邦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共计764036.5元,由被告圣城热电公司负担703636.5元,由第三人建邦公司负担60400元。建邦公司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未查明曲阜法院第68号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也未查明该裁定已被依法撤销,更未查明涉案股权先前已被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事实,依法应予改判。1、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股权不属于先予执行的范围,第68号裁定适用法律错误。2、中能集团受让上诉人涉案股权的事实依据已经不存在。2008年4月15日,在中能集团诉上诉人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济宁中院已作出第32号判决,认定中能集团与上诉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或已解除,驳回了中能集团的诉讼请求。据此,中能集团受让上诉人涉案股权的事实依据已经不存在。3、一审法院未能查明曲阜法院第68号裁定已被依法撤销的事实,造成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4、一审法院未能查明圣城热电公司37.93%股权已于2006年10月30日被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事实,造成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二、一审判决证据采信不当。错误采信第68号裁定及被上诉人华能煤电公司提交的涉案圣城热电公司股东变更的两宗“工商登记资料”,造成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三、一审判决未能查明中能集团、里能集团在涉案股权变更过程中存在恶意串通的事实,未能查明里能集团在受让圣城热电公司涉案股权时存在恶意。济宁中院第32号判决载明中能集团的代理人为闫云柱、程昭文,上述两人身份均为里能集团职员,因此里能集团应当明知涉案股权诉讼尚未审理结束。另外中能集团在向曲阜法院提交的《先予执行申请书》中提到里能集团会将涉案股权出资与华能集团成立华能煤电公司。因此里能集团存在恶意。综上,建邦公司请求二审法院判令:一、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华能煤电公司的诉讼请求;二、依法确认建邦公司享有圣城热电公司37.93%的股权;三、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华能煤电公司答辩称:一、一审判决确认答辩人的股东资格是完全正确的。本案是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法院查明答辩人是因为圣城热电公司原股东里能集团以圣城热电公司的100%股权向答辩人投资而取得股东资格。这一投资过程合法有效。里能集团投资行为完成后,答辩人成为圣城热电公司的股东,公开正常行使股东权已达七年之久,没有任何人(包括上诉人)提出异议。二、建邦公司的上诉理由不当,不足以改变原判决结果。1、建邦公司与中能集团之间的纠纷应当在双方之间解决,不应影响本案股权交易的结果。关于2006年12月曲阜法院先予执行是否合法的问题,曲阜市工商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时股权是否查封的问题,以及中能集团与建邦公司股权转让纠纷,都是中能集团与建邦公司之间股权转让当中的问题,不是本案争议的问题。2、中能集团、里能集团取得涉案股权不存在恶意,建邦公司拒绝转让股权目的是为了获取超额利益,存在不诚信问题。3、其在上诉状中提到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上诉人提到的曲阜法院第68-2号裁定并没有向当事人送达,未生效。即使该裁定生效,因股权已经合法转让,也无法执行回转。所谓济南历下法院查封涉案股权的问题,经调查并无查封记录。即使曲阜工商局在核准圣城热电公司股东变更时有瑕疵,也只能由他们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并不能否定股权变更登记的对外公示效力,不能改变股权交易的真实合法有效性,更不能改变里能集团用股权投资的交易结果。三、应维护股权交易的稳定性及国有资产安全。里能集团用股权与华能集团合资后,答辩人所获得的共11亿元投资已经在国资委登记为国有资产,其安全应当维护。目前,里能集团的股权已经被法院拍卖,山东如意科技集团合法竞买取得了这部分股权,而这部分股权对应的权益中就包括了对圣城热电公司的100%股权。为保护合法竞买者的权利,维持交易秩序,不应当改变答辩人对圣城热电公司的股东资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被上诉人圣城热电公司答辩称:一、一审判决确认华能山东如意煤电有限公司是圣城热电公司的股东是完全正确的。圣城热电公司在2003年设立时的股东是惠嘉丰公司和建邦公司。2006年12月,圣城热电公司收到曲阜法院的裁定书,要求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办理股东变更工商登记,将中能集团变更为股东。圣城热电公司按照法院要求进行了办理。之后,中能集团将其股权转让给了里能集团,圣城热电公司向曲阜市工商局提交了变更登记申请、股权转让合同、股东会决议等文件,办理了将股东变更为里能集团的登记,曲阜市工商局于2006年12月14日核准。之后圣城热电公司的资产变更为国有资产,进行了国有资产登记,里能集团用该股权与华能集团合资成立了华能煤电公司(现名称为华能山东如意煤电有限公司),该公司成为圣城热电公司的股东。自2006年12月底开始至今,圣城热电公司一直由华能煤电公司经营管理。圣城热电公司一直亏损,未向股东分红。因为里能集团未予协助,圣城热电公司股东一直没有变更为华能煤电公司,请求人民法院予以确认。一审判决结果是完全正确的。二、建邦公司的上诉理由错误,不应予以支持。建邦公司提到的曲阜法院第68-2号民事裁定书,我公司从来没有收到,对我公司不生效,更谈不上执行该裁定的问题。我公司2006年12月12日将股东由建邦公司变更为中能集团时,是执行曲阜法院第68号裁定的行为,并且不知道公司股权是否被其他法院查封。是否核准变更登记是工商局的职权,不是圣城热电公司能够决定的。三、圣城热电公司的资产早已登记为国有资产,作为央企的子公司已经八年,与建邦公司不再有任何关系。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维护股权交易的稳定和国有资产安全。原审第三人里能集团答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全面、客观,证据充分、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二、建邦公司与中能集团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将持有的圣城热电有限公司37.93%股权转让给中能集团,建邦公司收取股权转让款1650万元,但未按照约定提供相关手续,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对此济宁中院认定合同真实合法。中能集团以所取得的的圣城热电公司股权转让给里能集团,并履行了相关手续。里能集团以所持有的圣城热电公司全部股权投资成立华能煤电公司,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并得到了所有相关国资部门的登记。在本案诉讼之前,包括建邦公司在内的其他主体,并未对里能集团取得圣城热电股权提出主张,里能集团实际上也形使了股东权利。三、建邦公司对于济宁中院、曲阜法院判决、裁定理解片面、断章取义,认识有误。济宁两级法院审理的案件并没有涉及里能集团公司,里能集团不是上述两案件的当事人,对于两个案件的判决、裁定不负义务。四、建邦集团上诉称中能集团、里能集团在涉案股权变更过程中存在恶意串通的事实。其提出的依据一:中能集团的代理人为里能集团职员。里能集团员工担任其他人的代理人系个人行为,里能集团并非案件当事人,也没有出具委托进行指派,仅凭中能的代理人是里能员工认定“恶意”于法无据。依据二:中能集团知道里能集团的意图,配合里能集团将圣城热电公司股权作价与华能集团成立华能煤电公司。这与恶意根本不沾边。依据三:里能集团明知涉案股权存在权属争议,且相关诉讼正在进行中,仍然受让圣城热电股权,存在明显恶意。该依据属于主观臆断。故中能集团与里能集团股权转让不存在恶意串通。五、里能集团受让股权合法有效不存在恶意行为。里能集团受让中能集团持有的圣城热电公司股权履行了相关手续。2004年12月24日中能集团与建邦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约定清楚,且已经开始履行,足以让里能集团相信双方合同真实合法。中能集团与里能集团2006年12月14日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办理股东变更登记过程中并没有接到法院或其他单位告知存在纠纷或者无法变更等情况,里能集团已经全部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并且以股东身份行使了所有者权力。将所受让股权注入华能煤电公司,并经山东省国资委确认批复,办理了国有资产登记手续。建邦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合同对方主张权利。综上,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二审期间,建邦公司提交了六份新证据。前五份分别是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06)历立保字第581号裁定书、(2006)历民初字第313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送达回证、2006年12月25日该院给曲阜法院的函、曲阜法院(2007)曲民初字第68-2号裁定书(以下简称第68-2号裁定)、送达给曲阜市工商局的(2007)曲民初字第68-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上述五份文书盖有法院档案专用骑缝章。第六份证据是曲阜市工商局《关于曲阜市圣城热电有限公司股东变更情况的汇报》,由于该证据系复印件,因此建邦公司向本院申请调取原件。建邦公司提交上述证据用以证明:1、在曲阜法院2006年12月6日作出第68号裁定之前,涉案股权已被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30日查封;2、曲阜法院于2007年1月30日作出第68-2号裁定撤销了第68号裁定。被上诉人认为建邦公司本身就是上述案件当事人,其应当出具文书的原件,因此对真实性不能确定。被上诉人提交两份新证据:1、曲阜法院(2007)曲民初字第68-2号的案卷材料,其中两份送达回证均没有被送达人的签字或盖章,以此证明该裁定没有送达,并未生效。2、圣城热电公司的股权冻结情况,以此证明在曲阜市工商局的登记记录中并不存在被查封冻结的情况。上诉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二审除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外,另查明:在烟台众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建邦公司合作协议纠纷中,烟台众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建邦公司在银行账户内存款98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而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2006)历立保字第58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建邦公司在圣城热电公司持有的全部股权,并向曲阜市工商局送达了(2006)历民初字第313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查封建邦公司持有的圣城热电公司股权,注明查封期限自2006年10月30日起至2008年10月29日止。当日,该裁定送达了曲阜市工商局,该局对查封事项进行了登记。2007年1月30日曲阜法院作出第68-2号裁定,撤销了第68号先予执行裁定。要求圣城热电公司将建邦公司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同时向曲阜市工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上述第68-2号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的送达回证上,受送达人的签章一栏为空白。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圣城热电公司37.93%股权的归属问题。2004年12月24日建邦公司与中能集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建邦公司将持有的圣城热电公司37.93%股权转让给中能集团。依据协议约定,中能集团向建邦公司支付了1650万元股权转让款,但此后因建邦公司未协助办理股东变更登记,中能集团也未支付剩余款项。双方遂就此产生了争议。2006年12月4日,中能集团以建邦公司为被告,诉至曲阜法院,请求确认股权转让行为有效。同年12月12日,曲阜市工商局通过执行曲阜法院第68号裁定,将建邦公司持有的圣城热电公司37.93%股权变更至中能公司名下。同年12月14日,中能集团与里能集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圣城热电公司37.93%股权转让给里能集团。里能集团依约支付了全部价款,并办理了该股权变更登记。同年12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里能集团与华能集团组建华能煤电公司,里能集团以其持有的三家全资子公司的全部股权出资,其中包括圣城热电公司37.93%的股权。据此,通过里能集团的该出资行为,华能煤电公司持有了上述涉案股权。本院认为,上述事实证明,里能集团和华能煤电公司均先后合法取得了涉案股权,华能煤电公司请求确认其为圣城热电公司的股东,并请求为其办理相应的股东变更手续,证据充分,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符合涉案股权变动的实际情况,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建邦公司上诉称圣城热电公司现有工商登记信息显示涉案股权仍在建邦公司名下,请求确认建邦公司享有涉案股权。本院认为,现有工商登记没有真实、全面地反映圣城热电公司相关股权的实际变动情况,其记载的信息亦不是确认该部分股权归属的唯一证据,建邦公司仅凭该工商登记资料主张该项权利依据不足,其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建邦公司提出的其与中能集团的股权转让合同未发生法律效力,其仍享有涉案股权的问题。经审理查明,中能集团将涉案股权转让给里能集团时,该股权已经依法登记在中能集团名下,里能集团支付了全部对价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将之过户到里能集团名下,其已合法受让了该股权,后又将其作为出资投入到华能煤电公司。建邦公司与中能集团在履行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过程中,虽产生争议并诉至曲阜法院,后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由济宁中院审理,但该院判决并未否定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建邦公司上诉称该合同未发生法律效力,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与中能集团之间因转让股权而形成的纠纷最终如何解决不属本案审理的范围。尽管双方为此存在争议,但不能否定华能煤电公司已合法取得涉案股权的事实。建邦公司该项理由亦不能成立。此外,建邦公司上诉称里能集团与中能集团恶意串通,但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0400元由山东建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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