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抗字第88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阜阳安康物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西路文昌阁二楼。 法定代表人:袁震环,该公司董事长。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阜阳广厦安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西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袁震环,该公司董事长。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马燕。 安徽阜阳安康物业开发有限公司、安徽阜阳广厦安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马燕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2012)皖民二终字第0025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高检民监(2014)41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陈 佳 审判员 左 红 审判员 张代恩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