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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伊诗兰雅羊绒制品有限公司与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其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5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一终字第000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内蒙古伊诗兰雅羊绒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世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树军,信泽法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锡林浩特市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一终字第000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内蒙古伊诗兰雅羊绒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世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树军,信泽法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锦明,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红光,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建琦,内蒙古合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内蒙古伊诗兰雅羊绒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诗兰雅公司)与被上诉人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锡市政府)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内蒙高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内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伊诗兰雅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0日开庭审理本案。伊诗兰雅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树军,锡市政府委托代理人红光、王建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4月1日,锡市政府、锡林郭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共同作为甲方,伊诗兰雅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锡市政府、开发区、伊诗兰雅公司关于建设旅游观光型林业园区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一》)约定,一、伊诗兰雅公司的权利与义务:(一)伊诗兰雅公司在三年内投资1700万元人民币,在锡市政府提供的用地内建设旅游观光型林业园区。其中2003年投入600万元,主要用于2.53平方公里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季节允许的情况下力争种植苗木0.3平方公里,2004年投入700万元种植苗木1.2平方公里,2005年投入400万元种植苗木1.03平方公里;(二)伊诗兰雅公司建设旅游观光型林业园区,以林业种植发展为主,也建设旅游等相关项目;(三)旅游观光型林业园区做详细规划并报开发区建设领导小组会议批准,按批准的规划施建;(四)旅游观光型林业园区主要选用乔木和灌木;(五)旅游观光型林业园区范围内现有锡林浩特市蔬菜农场已开垦的菜地1000亩,一次性支付锡市政府30万元补偿费;(六)承包经营期满伊诗兰雅公司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土地,须提前一年向锡市政府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土地的,锡市政府给予批准。承包经营期满伊诗兰雅公司不再续期使用本合同土地和中途放弃项目建设,承包地上的苗木及其它附着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二、锡市政府的权利与义务:(一)锡市政府向伊诗兰雅公司提供开发区的南端用地和与该用地相联的锡林浩特市用地,合计2.53平方公里土地,用于伊诗兰雅公司建设旅游观光型林业园区。提供的土地经营期限50年,锡市政府负责办理承包经营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二)提供的旅游观光型林业园区用地,现有锡林浩特市城市防风林地67万平方米,苗木允许锡市政府迁移,迁移前由伊诗兰雅公司代管,三年内不迁移,苗木无偿归伊诗兰雅公司,经锡市政府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更新改造;(三)伊诗兰雅公司建设的旅游观光型林业园区项目用地,锡市政府提供林业用地1.48平方公里,开发区提供林业用地1.05平方公里……;(五)锡市政府给伊诗兰雅公司分三次办理土地使用证,并按伊诗兰雅公司当年建设的面积核定,办理土地使用证书……;三、其它:(一)旅游观光型林业园区建设按批准的规划施建,若需变更或增建其它项目或改变土地使用性质,需经双方共同商定,并按商定意见办理相关手续和建设。

该合同签订后,伊诗兰雅公司履行了约定的部分苗木种植义务。

2003年4月3日,锡市政府分别向伊诗兰雅公司颁发锡开国用(2003)字第0003号、锡国用(2003)字第1245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2003年7月18日,伊诗兰雅公司向开发区提供内容为“我单位2003年在开发区生态林业园区投资种植苗木1500亩约150万株苗木”的书面材料一份,时任开发区主任的王喜平写明“依据双方协议完成任务”。

2003年11月18日,锡市政府作为甲方,伊诗兰雅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锡市政府与伊诗兰雅公司关于建设锡林郭勒盟生态园区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二》)约定,一、伊诗兰雅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一)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伊诗兰雅公司在锡市政府提供的用地上,建设生态园区;(二)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该项目建设期8年(2003年-2010),总投资24019.43万元,其中:土建工程投资3010.64万元,生态居住区投资19885.51万元、其它投资1123.28万元。各项目建设进度必须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概算分年度进行安排,不得单方变更。苗木种植总投资1700万元,其中:2003年投入300万元、2004年投入700万元、2005年投入700万元,……;(三)项目分区及建设内容。园区分为苗圃区和生态旅游区两大部分。苗圃区建设规模为0.95平方公里、生态旅游区建设规模1.58平方公里。苗圃区种植树种主要用于农防林、牧防林、水保林、固沙林以及退耕还草工程,……。生态园区划分为餐饮娱乐区、民俗风情园、生态居住区三大功能区…。生态园区的建设要严格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可研报告中的内容和投资施建。苗木沿锡林河西岸种植,并服从锡市水利部门河道整治工程规划。绿化浇灌原则上使用节水灌溉设施。报水利部门批准后伊诗兰雅公司可自建机井用于林木浇灌;(四)伊诗兰雅公司原定在国道207线锡林浩特至桑根达来段修建一级单幅公路,每公里概算为572.29万元,根据开发区规划设计的需要,伊诗兰雅公司从开发区马踏飞雁以南起至豁子梁,修建长12.95公里一级单幅公路。为此伊诗兰雅公司需增加投资7411.16万元(572.29万元每公里×12.95公里);(五)生态园区现有锡林浩特市蔬菜农场已开垦的菜地1000亩,本合同签订后两个月内伊诗兰雅公司一次性支付锡市政府30万元补偿费;(六)…。二、锡市政府的权利与义务:(一)锡市政府向伊诗兰雅公司提供市区西南端2.53平方公里土地,用于伊诗兰雅公司建设生态园区。该用地分三类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其中商业服务业用地面积108万平方米,使用期限40年;住宅用地面积50万平方米,使用期限50年;苗圃种植用地面积100万平方米,使用期限50年;(二)土地出让金的约定。为方便伊诗兰雅公司筹措建设资金,加快项目建设进程,双方同意用伊诗兰雅公司投入的道路投资抵扣锡市政府提供的1.53平方公里国有土地出让金,概算为7411.16万元,详见《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三)锡市政府提供的用地范围内现有锡市防风林地67万平方米,苗木允许锡市政府迁移,迁移前由伊诗兰雅公司代管,三年内不迁移,苗木无偿归伊诗兰雅公司,经锡市政府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更新改造;(四)伊诗兰雅公司的内蒙古锡林郭勒路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注册在开发区,……。三、其它说明:(一)生态园区建设按批准的规划施建,若需变更或增建其它项目或改变土地使用性质,需经双方共同商定,并按商定意见办理相关手续和建设;(二)本合同是在《合同一》基础上签订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原合同书作废;(三)……;(四)伊诗兰雅公司自2006年起应按合同规定施建商服或住宅项目,否则锡市政府有权收回未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并按照伊诗兰雅公司违约处理善后事宜;(五)伊诗兰雅公司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到期后,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办理。

2003年12月1日,锡市政府与伊诗兰雅公司签订两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锡市政府分别向伊诗兰雅公司颁发锡国用(2003)字第12452、1245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该合同签订后未实际履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