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8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白山市浑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大街30号。 法定代表人:王淑娟,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荆卫华,吉林荆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旭,吉林荆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丽君。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白山市信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铁南街7号2楼东侧。 法定代表人:李景田,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白山市浑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与被申请人王丽君、白山市信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吉民二终字第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白山市浑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审 判 长 程新文 审 判 员 张进先 代理审判员 王毓莹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楠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