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二终字第1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石景华。 委托代理人:王征,山东岳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保华,天阳(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新疆信友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古城南街626号。 法定代表人:薛永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爱国,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审被告:奇台县富凯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半截沟镇营盘滩。 法定代表人:李爱国,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石景华为与上诉人新疆信友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友公司)、原审被告奇台县富凯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富凯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2)新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涛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梅芳、杨卓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陈明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0年12月10日,石景华(转让方)与信友公司(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载明:富凯公司于2004年4月28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半截沟镇营盘滩村设立,注册资本50万元,由邓文仁、梁金秀共同投资。后富凯公司股东变更为石景华、梁金秀。2009年富凯公司股本增加为10000万元,由石景华占99.995%股份(折合人民币9999.5万元)、梁金秀占0.005%股份(折合人民币0.5万元)。现转让方欲将其名下的富凯公司股份部分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愿意受让上述股份,经营管理富凯公司。受让方董事会已就股份转让事宜进行审议,作出同意的决议。转让方石景华及财产共有人已同意转让,富凯公司另一股东梁金秀同意放弃优先认购权。现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本着公平、合理、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股权转让价格及转让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一)转让方占有富凯公司99.995%的股份,根据富凯公司章程规定应出资9999.5万元(附件一:富凯公司现有资产清单)。转让方与受让方共同对公司实地勘察、评估、充分了解公司资产状况,双方本着真实客观、公允公正、自主自愿的原则,共同确认公司实有资产以宏昌天圆会审字(2010)80007号《审计报告》为准。转让方将其占公司90%的股份以9000万元转让给受让方。(二)受让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按前款规定的币种和金额,将股权转让款以银行转账方式分两次支付给转让方,第一次在本协议生效后一个工作日内支付5000万元,第二次在收到本协议第一批转让款一个工作日内,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在工商机关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4000万元。(三)受让方溢价购买转让方的股份产生的相关税务,由转让方承担。二、保证:转让方保证该股份在股权变更登记时,对股权设定质押或涉及诉讼被查封处理完毕,保证(附件二:保证书一)对其转让给受让方的股份拥有完全处分权,并免遭第三人追告,否则转让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转让方财产共有人同意转让股份的保证(附件三:保证书二)。富凯公司股东同意转让股份的决议(附件四:富凯公司股东会决议)。三、富凯公司债权债务:(一)本协议生效前富凯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以宏昌天圆审字(2010)80007号《审计报告》为准),由双方协商处理(附件五:富凯公司债权债务清单)。(二)本协议生效后,债权债务清单未载明的债务,或依法应当对外承担的赔偿或担保责任,造成富凯公司承担责任而减少富凯公司的净资产额,致使受让方成为公司股东遭受损失,转让方负责按照受让方富凯公司要求及时补足,否则受让方有权向转让方追偿。四、过渡期双方的权利义务中约定了手续交接及办理变更及工作现场交接和通知义务。五、协议变更与解除:(一)该协议款履行完毕前,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不得撤销、变更,各方的合同权利不得向第三方转让。双方经过协商可以变更协议,变更的协议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二)受让方在转让股份过程中,若发现转让方有重大隐瞒事项足以影响受让方实现订立本协议书的目的,受让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转让方退还已支付款项。(三)如遇不可抗力,使协议不能履行,则双方可以免除合同责任。转让方返还受让方已支付款项,并收回已移交的有关富凯公司资料及资质证书(见附件六:富凯公司资料及资质证书的移交清单)。六、违约责任:协议书一经生效,双方应自觉遵守,任何一方未按协议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应当按照法律和本协议书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如由于转让方的原因,致使受让方不能如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不依约及时办理移交工作,或严重影响受让方实现订立本协议书的目的,转让方应在三日内按已付转让价款的双倍金额支付受让方。如因转让方违约给受让方造成重大损失,转让方支付的金额低于实际损失时,转让方应予足额补偿。转让方单方解除合同,使受让方不能实现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时,受让方有权要求转让方依照法律规定,支付违约金。如受让方的原因,没有按本协议约定支付转让价款时,每逾期一日,按未付款的万分之五支付转让方违约金。逾期超过三十日仍未付清全部转让款的,转让方有权拒绝返还受让方已支付的转让价款,并有权解除协议。七、其他约定事项:转让方承诺收购除受让方之外的其他富凯公司股东股份,使自己在富凯公司拥有的股份达至10%。受让方承诺在奇台县辖区内设立的其他投资项目,同意吸收转让方参股,股权比例为10%,转让方对参股项目有选择权(附件七:受让方合作承诺书)。本协议未尽事项,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石景华在该《股权转让协议书》上签字,信友公司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薛永生签字。 2010年12月10日,双方为明确《股权转让协议书》第三条规定的权利义务,解决富凯公司的债权债务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一、富凯公司的债权债务,股权转让时以宏昌天圆会审字(2010)80007号《审计报告》为准,为便于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受让方同意承担富凯公司的债务5000万元(债权人名单、债务金额详见清单);其他债权、债务由转让方承担。二、受让方同意依照股权变更登记的要求支付富凯公司的债务,并保证在股权变更登记完毕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债权人1250万元,股权变更登记完毕六十日内支付债权人1000万元;剩余借款2750万元,于债务期限届满之日前付清。如有逾期,视为转让方(应为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转让价款,应按《股权转让协议书》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三、转让方应承担富凯公司的债务,于股权变更登记后六十日内处理完毕,若因此造成富凯公司承担责任而减少富凯公司的净资产额,致使受让方成为公司股东后遭受损失,转让方负责按照受让方及富凯公司要求及时补足,否则,受让方有权向转让方追偿。四、转让方享有的债权,由转让方自主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费用自负;股权变更登记完毕后,受让方作为富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应向转让方提供手续上的便利。五、富凯公司因股权转让前形成、股权转让后由政府兑现优惠政策所产生的全部奖励、各项返还及补偿由转让方享有,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提供手续上的便利。六、补充协议及附件是《股权转让协议书》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七、本补充协议是双方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现象,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本补充协议不得变更、不得撤销。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补充协议附件:信友公司承接富凯公司债务清单:债权人奇台农村信用合作社2750万元分三次借款均未到期、债权人薛延军915万元、泰安市泰山神力起重机有限公司193万元承担其中45万元、徐华1083万元、陈志祥207万元。石景华与信友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当日在《补充协议》及附件上签字,信友公司加盖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