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提字第6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薛赛许。 委托代理人:张健,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薛岩许。 委托代理人:张健,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邱守波。 委托代理人:张健,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平江县汨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赛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健,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程应璋。 委托代理人:皮再新,湖南金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况新龙,江西华赣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薛赛许、薛岩许、邱守波(上述三人以下简称薛赛许一方)、平江县汨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汨水公司)为与被申请人程应璋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南高院)(2013)湘高法民二终字第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作出(2013)民申字第2074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敏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杜军、郁琳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郝晋琪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2年9月13日,程应璋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岳阳中院)提起诉讼,请求:一、依法确认20l0年1月24日程应璋与薛赛许一方达成的《付款承诺书》合法、有效;二、判令薛赛许一方、汨水公司依《付款承诺书》约定的每平方米一千元向程应璋交付位于平江县城关镇小码头的水岸花都西区的11号楼l单元30l房、401房、80l房、901房;2单元201至170l房、202至1702房;3单元201至l701房、202至1702房,合计68套房面积为9582.8平方米的房产(计算至2012年9月15日止);三、依法判令薛赛许一方、汨水公司支付向程应璋交付房产时应承担的土地增值税、销售不动产税、所得税、印花税合计l242263元;四、诉讼费用由薛赛许一方、汨水公司负担。 岳阳中院一审查明:汨水公司系2006年11月15日登记成立的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初始登记的股东为胡欢与潘平儿。2007年11月16日,该公司股东登记变更为胡欢与九江万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德公司)。2006年至2010年,汨水公司陆续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了平江县城关镇民建路中线以西的41.65亩土地使用权并办理了相关证照。 2010年1月,在薛赛许一方认可程应璋为汨水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实际投资人的情况下,双方于2010年1月23日、1月24日签订了由薛赛许一方受让汨水公司80%股份的一系列协议和文件。其中,程应璋作为甲方,薛赛许一方作为乙方于2010年1月23日达成的协议约定:甲方通过挂牌受让坐落在湖南省平江县景福坪宗地,该宗地土地出让金已全部支付完毕,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面积约为41.65亩(其中9号楼的土地未拆迁完毕,尚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其余的土地面积属东区l-4号楼占地。该宗土地甲方已按财富花园二期景福苑即“水岸花都”东、西两区办妥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报建等手续,取得了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已交纳了工程建设所需的全部行政性规费等各项费用。甲方决定将西区项目的楼号分别为5号楼a、b、c座,6号、7号、8号、9号、10号、11号楼由乙方开发建设和经营。甲方确保乙方的上述楼号的项目无土地权属纠纷。若乙方在2010年7月份开工前(开工后由乙方负责)出现土地款及土地所涉及的税费由甲方承担。甲方协助乙方办理9号楼拆迁后的占地范围内的土地证,在办证前乙方必须完成拆迁安置工作。在项目划分上,甲、乙双方约定:以汨水公司土地范围内的民建路中线为界,分东、西区开发。东区由甲方负责,西区由乙方负责。甲、乙双方不能以各自所占公司的股份比例享受权益,而是以东、西区的开发建设来承担费用与义务,享受利润与权力。对各自的权利、义务,双方约定为:甲方负责东区房屋开发所需全部费用,并承担东区税费;乙方负责西区房屋开发所需的全部费用,并承担西区税费。甲乙双方均不以股份比例对公司享有利润与权利。而是分别以各自区域的开发成果享有利润与权利;双方均不得干涉各自区域的房屋开发、销售等事务,不得向对方主张各自开发区域的收益。甲方协助乙方9号楼的拆迁工作。甲乙双方拥有各自开发建设项目的经营决策权和收益权,双方均不得以其它理由干涉对方的经营活动。乙方已知甲方是汨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与实际投资人。胡欢、万德公司仅为名义上的股东,所以乙方认可甲方在承诺书、转让协议、协议上的签名是行使汨水公司股东的权利。另甲、乙双方还对建设施工、物业管理、内部管理等进行了约定。协议书上程应璋在甲方签字栏签名,薛赛许一方分别在乙方签字栏签名。胡欢也在甲方法定代表人栏上签名确认。 2010年1月23日,程应璋在向薛赛许一方出具的承诺书上承诺:一、薛赛许一方三人进入汨水公司后由其负责汨水公司获得的平江县城关镇民建路中线以西的41.65亩土地开发权,除汨水公司现已获批的规划图中的9号楼占地外,全部获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其中已报建房产面积为66458.36平方米(除未拆迁的9号楼外,其他5号楼a、b、c座,6号楼、7号楼、8号楼、10号楼、11号楼、幼儿园)的土地款、契税、拆迁安置补偿费、政府部门收取的各项行政性规费(如城市建设配套费、教育附加费、人防异地建设费、立项论证费、环评及噪音费、水土流失保持评估费、小区名称核准备案费、消防审核费、白蚁防治费、拨地测绘费、建设档案费、建设工程招标费用、图纸设计及图审费)已全缴清,欠缴部分由程应璋全部承担,如因欠缴上述费用给三位股东造成损失,则由程应璋负责赔偿。二、三人进入汨水公司之前,西区土地城市土地使用占用税已由原汨水公司缴清。如未缴清由程应璋个人承担;如因未缴清给三人造成损失,由程应璋承担赔偿责任。三、汨水公司西区的开发,由三位股东自行投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程应璋不投入任何资金,因此,程应璋也不享有西区土地开发所产生的任何利润,也不承担任何债务与亏损、税费与风险。四、三人进入汨水公司之前,汨水公司的债权、债务由程应璋负责;如因股东变更前汨水公司的债权、债务给三人造成损失的,由程应璋负责赔偿。五、西区除9号楼占地以外的土地权属,拆迁安置等纠纷由程应璋负责处理,所需费用由程应璋承担,如因权属纠纷造成不能及时开工建设或造成其他经济损失由程应璋负责赔偿。公司章程、股份转让协议与该承诺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承诺书的内容为准。程应璋在承诺人一栏签名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