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民申字第11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新疆普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五星北路206号。 法定代表人:何犁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贺,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445号。 再审申请人新疆普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司合并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3)新民二终字第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新疆普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其已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8月13日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新疆普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普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东敏 审 判 员 方金刚 代理审判员 曾宏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郑琪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