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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通二建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与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捷能置业有限公司、毛伟刚、王长奇、青岛启泰房地产开发有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5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二终字第15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十路129号科技2号标准厂房B053房。 法定代表人:陈建年,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二终字第15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十路129号科技2号标准厂房B053房。

法定代表人:陈建年,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四流南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葛方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海涛,山东中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喆嗣,山东中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青岛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黄台路8号。

法定代表人:毛伟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玉玲,青岛市南中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毛伟刚。

委托代理人:王玉玲,青岛市南中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长奇。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青岛捷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镇江路48号73号楼408室。

法定代表人:葛方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海涛,山东中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喆嗣,山东中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二建)与被上诉人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捷能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能置业)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南通二建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商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慧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崇理、代理审判员李玉林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杨立超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院审理期间,南通二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因已与捷能置业及案外人达成和解协议,特依法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通二建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亦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天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473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70800元(已交纳),减半收取235400元,由江苏南通二建集团天津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慧君

审 判 员  刘崇理

代理审判员  李玉林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立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