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朱占华与成都金睿国都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5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一终字第22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朱占华。 委托代理人:赵伟时,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付明浩,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成都金睿国都置业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一终字第22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朱占华

委托代理人:赵伟时,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付明浩,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成都金睿国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赵镇文化活动室。

法定代表人:王仕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思良,四川元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树雄,该公司员工。

一审第三人:胡友海。

委托代理人:陈志,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李庆。

委托代理人:李根茂,四川恒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丽丽,四川恒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开县方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县新城开州大道开发区。

一审第三人:朱和胜。

一审第三人:李妮。

上诉人朱占华与被上诉人成都金睿国都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睿公司)、一审第三人胡友海、李庆、开县方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园公司)、朱和胜、李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于2014年3月11日作出(2012)川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朱占华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朱占华的委托代理人赵伟时、付明浩,金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思良、张树雄,胡友海的委托代理人陈志,李庆的委托代理人李根茂、任丽丽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方园公司、朱和胜、李妮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1日,朱占华(甲方)、金睿公司(乙方)、四川省港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丙方,以下简称港蓉公司)、胡友海(丁方)签订《抵押借款协议》约定:金睿公司和港蓉公司就开发事宜达成了《投资开发协议》。甲乙丙丁四方在此基础上,就朱占华出借3700万元给金睿公司并由港蓉公司、胡友海为该笔债务提供抵押担保一事,达成如下协议:一、借款金额:由朱占华出借3700万元给金睿公司解决项目资金问题。二、借款利率:在金睿公司未取得金堂县韩滩双岛地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政府给予港蓉公司或金睿公司补偿款的70%支付给朱占华作为借款利息。三、借款用途:该笔借款指定用于交纳金堂县韩滩双岛地块土地使用权竞拍的保证金。四、借款期限:从2010年2月5日起至竞拍韩滩双岛地块成功后所签订的成交确认书(或配套文件)上规定的首期土地款缴纳期限的前7日止,但还款最迟不得超过2010年5月30日。五、支付方式:由朱占华直接支付到金睿公司账上。六、担保方式:港蓉公司以其在金睿公司30%的股份,胡友海以其在金睿公司70%的股份为该笔债务提供抵押担保。七、违约责任:金睿公司在本协议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10日内,不能偿还该笔债务,担保人港蓉公司和胡友海将用于抵押担保的股份冲抵金睿公司所欠债务,直接将股份过户给朱占华,不再评估该股份的价值。八、当第七条的情况出现时,港蓉公司已向金堂县政府缴纳的1000万元保证金在金堂县政府实际划归到金睿公司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账上后,朱占华全额退还给港蓉公司。九、在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前,均由金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登富代表朱占华、港蓉公司、胡友海处理与金堂县韩滩双岛地块土地相关的事务。十、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本着实事求是的角度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委托重庆仲裁委员会裁决争议纠纷。四方均在该协议书上签字盖章。

2010年2月24日,朱占华通过银行转账3700万元给金睿公司。

由于金睿公司逾期未归还借款,2011年7月8日,朱占华和金睿公司签订《延期还款协议书》约定:一、《抵押借款协议》所约定的3700万元借款,双方约定该笔借款利息为2300万元,本息共计6000万元,由金睿公司在本协议签订后的三个月内支付2000万元,余款4000万元在2011年年底支付。逾期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罚息。二、原《抵押借款协议》中的担保方胡友海及港蓉公司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三、本协议的履行发生纠纷,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2011年9月27日,金睿公司再次向朱占华借款500万元。朱占华因金睿公司未还上述借款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金睿公司对2011年9月27日向朱占华借款500万元无异议,但辩称2011年7月8日,金睿公司通过李庆向方园公司、李妮、朱和胜转款8000万元,已还清向朱占华借款3700万元的本息6000万元。

另查明,2010年2月1日,胡友海、刘登富签订《优先转让股权协议》载明:一、胡友海同意在刘登富通过融资偿还金睿公司向朱占华所借的3700万借款的前提下,将其在金睿公司70%的股份转让给刘登富或刘登富指定的法人或自然人。二、转让价款:3000万元。三、本协议所约定的股份优先转让权至金睿公司竞拍韩滩双岛地块成功后所签订的成交确认书(或配套文件)上规定的首期土地款缴纳期限的前7日止,但最迟不超过2010年5月30日。

2010年12月30日,刘登富、胡友海作为甲方、四川金领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领公司)、四川化企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企公司)作为乙方、金睿公司作为丙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鉴于甲方刘登富、胡友海出资成立金睿公司,其中,刘登富出资300万元,持有公司30%股权,胡友海出资700万元,持有公司70%股权。刘登富将其所持全部股权转让给化企公司,胡友海将其所持全部股权转让给金领公司。刘登富、胡友海所持股权转让价格共计11118.6万元。

2011年7月8日,李庆、胡友海、刘登富签订《协议书》,载明:鉴于胡友海、刘登海分别持有金睿公司70%、30%股权,2010年12月30日,胡友海、刘登富将其持有金睿公司股权分别转让给化企公司、金领公司,并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现各方因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发生纠纷,化企公司、金领公司拟就该协议履行提起诉讼。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李庆于2011年7月8日向胡友海支付8000万元,取得胡友海因持有金睿公司70&股权所享有的全部权利。二、本协议签订生效后,胡友海与化企公司、金领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由李庆全权处理。三、本协议签订生效后,胡友海不再就金睿公司股权享有任何权利,也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四、本协议签订生效后,金睿公司的一切债权债务与胡友海无关。五、胡友海承诺:胡友海所持金睿公司70%股权的权益由李庆全权享有和处理,胡友海不得干涉,胡友海并应根据李庆指示配合办理股权行使及今后股权变更登记的相关手续。李庆提供当日通过网银付款8000万元凭证。胡友海在该协议书上注明:“款已收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