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35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世方。 委托代理人:陈令明,北京市中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省运河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港口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梁中田,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安邦电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化工路30号。 法定代表人:安礼如,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海波,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马旭,江苏天哲(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刘世方因与被申请人江苏省运河航运有限公司、江苏安邦电化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苏民二终字第0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刘世方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洪光 审 判 员 张 纯 代理审判员 潘 杰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 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