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4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省宏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1号8楼8号。 法定代表人:高晓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洪友,四川纪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董大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晓君。 委托代理人:林春柏,四川广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斌。 再审申请人四川省宏耀置业有限公司、董大春因与被申请人王晓君、二审被上诉人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川民终字第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四川省宏耀置业有限公司、董大春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辛正郁 代理审判员 潘 杰 代理审判员 司 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韦 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