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35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白杨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北六路20小区。 法定代表人:贺星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永科,山东君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邹文丽,新疆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新疆德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绿洲路17小区7丘13栋3-101号。 法定代表人:王维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敢,新疆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新疆白杨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白杨公司)为与被申请人新疆德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2013)新兵民二终字第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富博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张颖、原爽组成的合议庭进行了审查,书记员杨立超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新疆白杨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富博 代理审判员 张 颖 代理审判员 原 爽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立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