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陈发树与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一般股权转让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5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民二终字第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发树。 委托代理人:李庆,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金利,福建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民二终字第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发树

委托代理人:李庆,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金利,福建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大道118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葳,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发树为与被上诉人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塔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云高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宫邦友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朱海年、代理审判员林海权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陆昱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4日,中国烟草总公司(以下简称中烟总公司)作出《关于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转让持有的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事项的批复》,同意红塔有限公司有偿转让其持有的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白药集团)无限售条件的流通国有法人股份65813912股,要求云南中烟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中烟公司)依该批复指导红塔有限公司按《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和《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的规定进行股份转让。2009年8月13日、14日,云南白药集团先后刊登了《关于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拟整体协议转让所持云南白药股权的提示性公告》、《关于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拟整体协议转让所持云南白药股权公开征集受让方的公告》。

2009年9月10日,红塔有限公司与陈发树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红塔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占云南白药集团总股本12.32%的本案争议股份全部转让给陈发树,对价为每股33.543元,总价款2207596050.22元,在转让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该协议第十二条约定红塔有限公司在转让协议生效并收到全部价款后,应当及时办理所有与本次目标股份转让有关的报批、信息披露等法律手续,陈发树应当配合红塔有限公司的上述工作。该协议第三十条约定,转让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须获得有权国资监管机构的批准同意后方能实施。协议还对其他相关股权转让事宜进行了约定。2009年9月11日,云南白药集团刊登了《关于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拟整体协议转让所持云南白药股权进展情况的公告》,对本次股份转让交易进行了初次信息披露。2009年9月14日,云南白药集团发布公告,公告2009年9月11日陈发树和红塔有限公司签订的《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和《陈发树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对股份变动再次进行了信息披露。《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后,陈发树按约将2207596050.22元(含之前交付的竞聘保证金)支付到红塔有限公司指定账户。红塔有限公司收款后,向陈发树开具了收款专用发票,并于2011年4月19日再次就其上述收款情况出具书面说明,确认收到了上述款项。

2009年9月11日,红塔有限公司向其上级机构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红塔集团公司)上报了《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将所持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整体协议转让给自然人陈发树的请示》【云红司(2009)47号】,并附上了相应的附件。

2010年5月28日,云南白药集团召开2009年度股东大会通过决议,以公司现有总股本53405113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元现金(扣税后实际每10股1.8元),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

2011年4月27日,陈发树向红塔有限公司发出《办理股份过户登记催促函》,要求红塔有限公司自接函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转让协议项下股份办理过户登记至陈发树名下。红塔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10日回函称,本次股份转让事宜必须获得有权国资监管机构的批准后方能实施,其积极向上级主管机构进行了相关报批工作,现并未收到任何书面批复意见,本次股份转让事宜存在批复同意或被否决的可能性,若有任何变化或进展,将及时予以通知。

2012年1月17日,中烟总公司作出《关于不同意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转让所持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事项的批复》【中烟办(2012)7号】,该批复载明“不同意本次股份转让”。依据该批复意见,云南中烟公司和红塔集团公司也作出了不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相关批复。

2011年12月21日,陈发树向云南高院起诉,请求:1、确认《股份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判令红塔有限公司全面继续履行;2、确认红塔有限公司未恰当履行合同义务,致使本案争议股份不能在合理期限内过户给陈发树,已构成违约,判令红塔有限公司立即采取完善申报材料、催请审批等补救措施;3、确认红塔有限公司因违约给陈发树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判令红塔有限公司将因拖延本案争议股份过户所获股息11846502.16元及其利息和转增股份19744173.6股赔偿给陈发树,并赔偿截止争议股份过户时陈发树继续遭受的其他损失,包括针对争议股份继续发生的利润分配、派送红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等权益损失,以及争议股份过户时可能发生的贬值价差损失(截至2011年12月8日上午10点止,总损失以每股58.45元计,共1165893450元)。

一审法院认为,结合确认的事实及当事人诉辩主张,本案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l、《股份转让协议》的效力,陈发树诉请红塔有限公司全面继续履行合同是否成立?2、红塔有限公司是否构成违约?陈发树诉请红塔有限公司立即采取完善申报材料、催请审批等补救措施是否成立?3、陈发树诉请判令红塔有限公司赔偿其损失是否成立?

一、关于《股份转让协议》的效力,陈发树诉请红塔有限公司全面继续履行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2009年1月4日,中烟总公司作出《关于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转让持有的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事项的批复》,根据该批复精神,经过公告的法定程序和充分协商,2009年9月10日,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也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且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第三十条“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约定,陈发树诉请确认《股份转让协议》合法有效的请求成立,应予支持。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第三十条“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须获得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同意后方能实施”的约定,本案的股份转让只有在获得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能实施,但目前本案的《股份转让协议》并未获得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因此,对陈发树诉请判令红塔有限公司继续全面履行该《股份转让协议》的请求,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