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二终字第18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成。 委托代理人:冉彬,北京市子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倪士东。 委托代理人:齐建慧,北京国宏(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阜阳华纺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河东办向阳路19号35户。 法定代表人:蒋存基,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华纺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甲4号。 法定代表人:周增根,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北京华纺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水碾屯村二村。 法定代表人:周增根,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武汉利鑫达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鲁磨路118号国光大厦b座。 法定代表人:蒋存基,该公司董事长。 以上四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苏海峰、张蕾,均为北京肇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阜阳市源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北京东路幸福花苑8号楼388号。 法定代表人:张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海峰,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明义,安徽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张辉,男,汉族,1957年10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幸福村路幸福小区东区4栋2户。 委托代理人:王明义,安徽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成、倪士东因与被上诉人安徽阜阳华纺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泰公司)、一审第三人华纺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华纺公司)、北京华纺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城公司)、武汉利鑫达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鑫达公司)、阜阳市源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源远公司)、张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3)皖民二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慧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崇理、代理审判员李玉林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杨立超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28日、2011年4月29日,华纺公司与源远公司就联合竞买及运作阜阳市原东方宾馆地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事宜,分别签订《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双方同意以华纺公司名义报名参与案涉项目竞买,挂牌及拍卖的报价区间由源远公司确定;若项目由华纺公司竞得,则双方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在项目所在地设立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作为项目的实际操作主体;项目公司正常运作后,华纺公司按照双方约定将其所持有的项目公司股份转让给源远公司或其指定的第三方,项目的实际开发建设由源远公司投资完成。竞买运作程序:协议签署后三日内,源远公司向华纺公司支付项目前期费用100万元,作为华纺公司提供品牌合作的报酬,当华纺公司报名参与项目竞买并按照源远公司书面出具的竞买报价区间出价后,则不论是否竞得项目,该前期费用均不退还;项目公告后3日内,源远公司应将竞买保证金汇至华纺公司指定账户,华纺公司应在保证金到账后3日内将保证金按照规定交纳到项目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竞买程序开始后,华纺公司应按照源远公司书面确认的竞买报价区间出价并参与竞买,若竞得项目,源远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补足应付的剩余地价款,同时双方应在获得成交确认书后1个月内注册成立项目公司;若华纺公司未竞得项目,则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退回的竞买保证金后3日内将保证金返还至源远公司指定的账户,协议即行终止。公司设立、出资及股权转让:项目公司注册资金800万元,由华纺公司及其指定公司共同出资,其中华纺公司出资160万元,占20%股权,华纺公司指定公司出资640万元,占80%股权;华纺公司及其指定公司的出资由源远公司垫付,不需为设立项目公司实际支付注册资金。项目实际开发建设过程中,以项目公司名义交纳的土地出让金以及项目开发所需其它资金全部由源远公司提供,华纺公司不承担按项目公司股权比例提供建设资金的责任。项目公司设立后2个月内,双方应尽快将华纺公司及其指定公司持有的项目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源远公司或其指定第三方;股权转让总价1200万元,由受让方支付给华纺公司,其中注册资金800万元由华纺公司及其指定公司返还给源远公司,剩余400万元为华纺公司及其指定公司股权转让溢价收益,由华纺公司自行支配。在项目公司设立后至股权转让完成之前,项目公司的经营管理权由华纺公司享有,项目公司全部资料和印鉴由华纺公司所派人员管控;股权转让完成之后,项目公司经营管理权归源远公司,全部资料和印鉴交付给源远公司。股权转让完成后,项目公司及项目运作、开发、营销所涉的任何经营风险和一切法律责任以及收益均由源远公司享有或承担,与华纺公司无任何关系。协议约定的项目公司股权结构设置及股权变更方式是经过源远公司充分了解和慎重考虑后,由其提出的,源远公司承诺对因股权结构设置和股权变更方式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出让终止、前期投入损失等全部予以承担,并不据此向华纺公司及其指定公司主张任何权益;如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等非华纺公司原因导致项目公司股权转让不能完成,则双方同意共同以项目公司作为开发主体实际完成项目的开发建设,双方按照在项目公司的股权比例实投项目开发建设所需资金;源远公司同意由华纺公司实际拥有项目公司及项目开发建设的操盘运作权,由华纺公司委派人员担任项目公司总经理,全权负责项目开发建设经营管理工作,具体责、权、利等事项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协议还约定了违约责任等其他内容。 2011年3月21日,源远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辉与王成、袁会敏就上述土地使用权竞买保证金8160万元及项目后续开发签订《合伙协议书》,约定:主要联营单位华纺公司、源远公司,合伙期限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项目完全清算完毕之日止;张辉、王成以现金共同出资6120万元,袁会敏以现金出资2040万元,于2011年3月25日前交齐,并根据投资额按股份比例按时补足后续资金;盈余按投资比例分配,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不足清偿按比例承担。协议还约定了入伙、退伙、出资转让及合伙人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2011年3月29日,张辉、王成、倪士东签订《股东合作协议书》及《阜国土(挂)告字(2011)03号:土地编号:(2011)-6项目合伙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伙协议》)。《股东合作协议书》约定:三方各出资25%共占8160万元总股权的75%,与袁会敏的2040万元出资占总股权的25%,达到四方共同出资100%的股权比例;三方确保在报名期间共同筹款6120万元,三方平均共同承担实际筹款费用,若项目土地未取得,由此产生的先期开支及费用三方平均承担;三方并按股权比例全额出具后续资金;项目运作期间开支透明、账户共管、加盖印鉴等。《合伙协议》约定:主要联营单位华纺公司、源远公司,合伙期限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项目完全清算完毕之日止;合伙人张辉、王成、倪士东以现金方式共同出资6120万元,各合伙人出资于2011年3月29日前交齐,并根据投资额按股权比例按时补足后续资金,账户共管,加盖印鉴;三方融资无论款额大小,均由三方共同平均承担偿还本金及利息,若项目土地未取得,由此产生的所有先期开支及费用三方平均承担;盈余按投资比例分配,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按比例承担。协议还约定了入伙、退伙、出资转让及合伙人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