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一终字第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才兴。 委托代理人:张德海,重庆月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渝欣牧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柏林镇东胜场上。 法定代表人:张佐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涛,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鹏,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佐松。 委托代理人:宋涛,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鹏,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许才兴、重庆市渝欣牧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欣牧业公司)与被上诉人张佐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0日作出(2013)渝高法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许才兴、渝欣牧业公司均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1日询问了本案。许才兴的委托代理人张德海,渝欣牧业公司、张佐松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宋涛、周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渝高法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韩延斌 代理审判员 王林清 代理审判员 于 蒙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楠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