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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海星科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海星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5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民一终字第1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海星科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科技二路62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荣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阿丽,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民一终字第1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海星科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科技二路62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荣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阿丽,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天,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省洛阳市四通路2号。

法定代表人:武宪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解金辉,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施宏业,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海星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宋城路1号交通局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荣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阿丽,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天,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

原审被告:西安海星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62号。

法定代表人:荣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阿丽,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天,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

原审被告:西安海星现代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二路29号。

法定代表人:荣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阿丽,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天,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

原审被告:陕西海星连锁超级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明光路20号。

法定代表人:李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阿丽,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天,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

原审被告: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情侣北路3333号28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鲁君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邱小飞,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安海星科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星集团公司)与被上诉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五局)、原审被告河南海星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星高速公司)、西安海星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星房产公司)、西安海星现代饮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星饮品公司)、陕西海星连锁超级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星超市公司)、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地产公司,系原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星科技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日作出(2008)豫法民一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海星集团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20日开庭审理了本案。海星集团公司、海星高速公司、海星房产公司、海星饮品公司、海星超市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阿丽、王天,中铁十五局的委托代理人解金辉、施宏业,格力地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邱小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11月26日,海星集团公司、海星科技公司联合体(两公司共同作为合同“甲方”,以下以“海星联合体”代称)与中铁十五局签订《阿深高速公路开封至通许段项目建设管理委托合同》(以下简称《委托合同》),主要内容是:海星联合体已中标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阿深高速公路开封至通许(周口界)段,目前正在注册成立海星高速公司,由其负责对该项目的投资、建设与运营。为积极探索公路投资、建设、管理的市场化运作机制,有效发挥专业化经营管理的优势,海星联合体决定有偿引进中铁十五局,通过授权,待海星高速公司注册后代表其行使建设施工管理权,以确保该项目的顺利完成。第一条:合同范围:海星联合体委托中铁十五局负责阿深高速公路开封至通许(周口界)段63.96公里的设计审定、施工管理、协助编制招标文件、施工招标等工作。由海星联合体支付中铁十五局初步设计建安费5.5%的代理管理费(以下简称代管费)。第二条:海星联合体的权利和义务:1、海星联合体负责项目建设所需全部资金,确保项目建设资金的足额及时支付。2、由海星饮品公司给中铁十五局预先支付的履约保证金提供担保,担保人与海星联合体互负连带责任。……第三条:中铁十五局的权利和义务:……2、中铁十五局在海星联合体提供有效担保之日起,暂按本项目预可研建安费10%的履约保证金,在十日内向海星联合体指定的并经中铁十五局认可的账户分批汇入1.4亿元。3、成立项目管理机构,代表海星联合体行使项目建设管理职能。往现场派驻海星联合体认可的、满足工程需要的工作人员。项目实施期间,中铁十五局现场主要管理人员的变动,须报海星联合体批准后,方可调整。……第四条:其他约定……第五条:付款程序……第六条:违约责任1、该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在海星高速公司成立之日起7日内,海星联合体要确保海星高速公司对本合同的确认。……4、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应向他方支付相当于代管费20%的违约金。海星集团公司与海星科技公司在该合同上签字盖章。海星饮品公司作为担保人签字盖章。同日,海星饮品公司与中铁十五局签订《保证合同》,约定海星饮品公司为海星集团公司、海星科技公司在上述合同下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履约保证金及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律师费、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04年2月26日,海星联合体与中铁十五局签订《阿深高速公路开封至通许段项目建设管理委托合同补充合同》(以下简称《补充合同》),合同主要内容是:一、合作方式:海星联合体授权中铁十五局项目委托管理和部分工程任务施工的合作方式。二、合作内容:委托管理方式是中铁十五局成立“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阿深高速公路开通段工程管理指挥部”,在海星高速公司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中铁十五局选派10名工作人员积极主动的做好验工计价工作及其他技术管理工作,海星联合体支付中铁十五局2000万元的委托管理费。同时,海星联合体授予中铁十五局3个标段(土建2个、路面1个)的工程任务。三、海星联合体的权利和义务。1、在原合同中约定的中铁十五局为海星联合体提供的1.4亿元履约保证金的本金和利息均由海星联合体负责偿还给中铁十五局,偿还期限为2年。2、还款方式:海星联合体按照原合同的约定,1.4亿元履约保证金在扣除中标标段合同总额10%的现金履约保证金后的实际使用总额部分(未中标前按1.4亿元支付利息)的本金和利息在2年之内(即2005年11月26日之前)返还完毕,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执行。还款时间为:2005年1月10日前偿还本息25%;2005年4月10日前偿还本息25%;2005年7月10日前偿还本息25%;2005年11月26日前偿还本息25%。3、委托管理费的支付:委托管理费从监理工程师下达开工令之日起每半年按管理费总额的25%定期支付给中铁十五局,两年内支付完毕。4、海星联合体确保中铁十五局提供的3个标段的工程任务,中铁十五局承诺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合同条款。海星联合体承诺3个标段不需要中铁十五局垫资和提供额外优惠条件。5、海星联合体要对中铁十五局委派的10名工作人员严格管理。10名工作人员的工资由海星高速公司按照其内部聘用人员的工资标准发放。四、中铁十五局的权利与义务。1、中铁十五局为海星联合体选配的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更换。2、……3、海星联合体为中铁十五局所授予的标段,中铁十五局不再额外支付10%的现金履约担保,而由海星联合体在1.4亿元保证金中划拨。五、其他约定……六、违约责任:1、海星联合体必需确保给中铁十五局3个标段的工程任务,否则视为海星联合体违约。每少一个标段海星联合体须给中铁十五局在2000万元委托管理费的基础上追加300万元的委托管理费。2、海星联合体必需按“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偿还中铁十五局所提供1.4亿元的本金和利息,以及补充协议中“第三条第三款”委托管理费的支付,否则视为海星联合体违约。违约后,由海星联合体支付给中铁十五局1.6亿元(1.4亿元履约保证金+0.2亿委托管理费)20%的罚金。3、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应向他方支付1.4亿元保证金20%的违约金。在《补充合同》中,双方还对其他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海星高速公司在《补充合同》中以“确认方”身份签字盖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