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990号 再审申请人:王桂英,女,汉族,1963年6月1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沁城乡皇宫村二队61号,系徐德元之妻。 委托代理人:范胜利,新疆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一江,新疆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徐喆蕊,女,汉族,2001年5月2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自治县青年北路22号院7号,系徐德元之女。 法定代理人:王桂英,女,汉族,1963年6月1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沁城乡皇宫村二队61号,系徐喆蕊之继母。 委托代理人:范胜利,新疆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一江,新疆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哈密市沁城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沁城乡沁园路。 法定代表人:依不拉音·玉努斯,该乡乡长。 委托代理人:朱志刚,该乡副乡长。 委托代理人:姚震,新疆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王桂英、徐喆蕊因与被申请人哈密市沁城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沁城乡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3)新民一终字第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查明:徐德元与张君雯于1995年2月9日结婚,于2001年5月26日生育独生女徐喆蕊;2004年4月18日,张君雯死亡。2007年10月18日徐德元与王桂英结婚,婚后未育。徐喆蕊与徐德元、王桂英共同生活。 在本院审查本案过程中,徐德元于2014年7月25日死亡。经征求徐喆蕊和王桂英意见,徐喆蕊愿意随王桂英生活,王桂英愿意承担对徐喆蕊的抚养义务。徐德元的法定继承人王桂英、徐喆蕊均表示愿意参与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王桂英、徐喆蕊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关 丽 代理审判员 李 琪 代理审判员 仲伟珩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