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96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常州金迪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戚墅堰区丁堰镇湾城唐家村。 法定代表人:唐忠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皓,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文俊,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唐忠达,男,汉族,1954年2月18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戚墅堰区丁堰镇丁堰村委唐家村36号。 委托代理人:张皓,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文俊,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建强,男,汉族,1960年12月24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三堡街西楼12幢405室。 委托代理人:曹波,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牛强,乐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常州化工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338号。 法定代表人:唐忠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健,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连云港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伊山镇胜利东路(时代超市四楼)。 法定代表人:钱世龙,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汉民,男,汉族,1955年2月8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景福苑5幢甲单元1001室。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钱世龙,男,汉族,1953年5月7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丽华新村73幢604室。 再审申请人常州金迪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迪公司)、唐忠达因与被申请人杨建强、一审被告常州化工研究所有限公司、连云港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汉民、钱世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苏民终字第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金迪公司、唐忠达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关 丽 代理审判员 李 琪 代理审判员 仲伟珩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