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01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西潞安集团蒲县黑龙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蒲县黑龙关镇后西沟村。 法定代表人:贾双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志良,北京东卫(洋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山西瑞德焦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双塔寺街122号。 法定代表人:郭杰,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山西蒲县玺鑫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福利巷五号楼1单元6层西户。 法定代表人:田海龙,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山西潞安集团蒲县黑龙煤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西瑞德焦化有限公司、山西蒲县玺鑫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晋商终字第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山西潞安集团蒲县黑龙煤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雷继平 代理审判员 周伦军 代理审判员 郑 勇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侯佳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