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提字第9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文彦。 委托代理人:赵云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章凌雯,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西发鑫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河津市僧楼镇南午芹村。 法定代表人:杜文广,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张振发。 一审第三人:李耀冰。 申请再审人赵文彦因与被申请人山西发鑫集团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张振发、一审第三人李耀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晋民终字第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2年8月9日作出(2012)民申字第342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并中止原判决执行。提审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25日对本案进行了询问。赵文彦的委托代理人赵云峰、章凌雯到庭参加诉讼,山西发鑫集团有限公司、张振发、李耀冰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晋民终字第144号民事判决、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运中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韩 玫 审 判 员 张颖新 代理审判员 王林清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韦 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