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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前支行与河南隆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5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86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前支行。 负责人:高璞,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晓霞,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米华,北京市天睿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86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前支行

负责人:高璞,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晓霞,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米华,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隆都建设工程团有限公司(原洛阳市隆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同军,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仲建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玉,北京市汉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菲,北京市汉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前支行因与被申请人河南隆都建设工程团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豫法民一终字第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前支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征宇

代理审判员  吴景丽

代理审判员  李志刚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郝晋琪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