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54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中电工程技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莲溪路1151号。 法定代表人:陈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鲁立,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北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沪南公路1300号。 法定代表人:胡建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慧瑛,上海程慧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含笑,上海程慧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沪南公路1000号。 法定代表人:吴海,该镇镇长。 再审申请人上海中电工程技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北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人民政府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沪高民一(民)终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上海中电工程技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涛 代理审判员 梅芳 代理审判员 杨卓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