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7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赤峰中能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解放街44号(石油公司办公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陈贵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洪柱,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尹凤午,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赤峰帝华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昌盛煤炭市场。 法定代表人:李会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慧,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彩丽,该公司职员。 再审申请人赤峰中能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能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赤峰帝华煤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3)内商终字第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中能公司于2014年6月18日接受询问时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中能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赤峰中能电力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东 敏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洁﹤/pr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