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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青海红鼎房地产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5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二终字第2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洪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岩,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县利,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二终字第2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青海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洪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岩,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县利,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青海红鼎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关景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汤益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邢志,北京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青海红鼎房地产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青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敏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赵柯、杜军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书记员郝晋琪担任记录。后因赵柯工作变动,本院依法将合议庭成员更换为代理审判员郁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遗漏当事人。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青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86489元,退回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敏

代理审判员 杜 军

代理审判员 郁 琳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