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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顺鑫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市顺义大龙城乡建设开发总公司、满洲里市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5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一终字第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市顺义大龙城乡建设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府前东街甲2号。 法定代表人:李绍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会远,北京市天银(上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一终字第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顺义大龙乡建设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北京顺义区府前东街甲2号。

法定代表人:李绍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会远,北京市天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立军,北京市顺义大龙乡建设开发总公司满洲里分公司项目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顺鑫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大孙各庄镇大段村西7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松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英伟,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四国,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满洲里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新区党政机关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李才,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申颖先,满洲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执法监督科科长。

上诉人北京市顺义大龙城乡建设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大龙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顺鑫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宇公司)、原审被告满洲里市人民政府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内民一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大龙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27日开庭审理了本案。大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会远,天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英伟、刘四国,满洲里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申颖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7年6月19日,满洲里市外交会馆领区基本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外交会馆基建办)、天宇公司及大龙公司就“外交会馆3#馆装饰装修工程”事宜,由大龙公司引荐天宇公司参加该项目的投标。如果中标,由天宇公司施工。为圆满完成施工任务,三方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名称为满洲里外交会馆3#馆工程,建筑面积约4.5万平方米,承包内容为装饰装修及安装工程。(二)本工程合同价款暂按壹亿玖仟万元,工程进度款支付暂以此价格为基数计算。(三)1、外交会馆基建办责任:(1)负责解决施工前期手续报批,协调解决施工队伍进场办公临建及住宿用房;(2)负责解决施工中各政府职能部门协调工作。2、天宇公司责任:(1)确保按主合同要求的施工安全、质量、进度进行施工;(2)做好现场施工管理,满足外交会馆基建办变更要求;(3)做好内部管理工作,精心组织、科学施工、统筹安排,完成外交会馆基建办安排的施工任务;(4)协议签订后3天内组织项目部及施工人员进场。3、大龙公司责任:(1)牵头协调外交会馆基建办与天宇公司双方关系;(2)监督、督促外交会馆基建办与天宇公司双方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当外交会馆基建办不能履行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义务时,大龙公司替外交会馆基建办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承担其担保责任;(3)协议各方不能按上述条款执行时,由大龙公司先行调解,若大龙公司不能调解则按主合同所述方式执行;(4)政府资金到位前,所需施工资金由大龙公司负责解决。(四)结算方式:(1)按实际工程量结算,总价不下浮;(2)工程量按照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及洽商手续依据《建筑工程计算规则》计算;定额执行《2004年内蒙古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消耗定额及基础价格》及配套2004年的建筑安装定额;费率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计算规则》及相关文件规定计取;材料价格按施工期间满洲里建设局发布的价格执行或外交会馆基建办与天宇公司双方共同确认;满足设计参数及外交会馆基建办要求,天宇公司推荐外交会馆基建办认可;(3)考虑天宇公司的垫付资金成本,按天宇公司垫资额度及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给与补偿。(五)付款方式:(1)合同签订后7日内,外交会馆基建办应向天宇公司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作为工程备料款;(2)根据工程进度每半月支付一次工程款,工程款的支付额度结合外交会馆基建办的支付能力确定,但不低于该阶段已完成工程量的工程款的30%;(3)工程完工,工程决算审计后,外交会馆基建办应向天宇公司支付至总价款的95%;(4)余款在保修期满后一个月内付清;(5)外交会馆基建办延期支付工程款,每天按所欠工程款的0.1%向天宇公司支付违约金。依据该协议的约定,天宇公司组织人员开始进场施工。施工期间,外交会馆基建办于2008年6月20日下发“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指示精神,从即日起3号馆各个工种所有施工单位全面停止施工并按现场实际结算工程量,同时各施工单位负责看护各自施工的现场及进场材料的完好性”的《通知》,天宇公司依据该《通知》停工,到目前为止本案所涉工程没有复工。

天宇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从2007年6月至2008年6月工程进度情况及每月完成工程量的价款,2007年6月完成工程价款2700万元,7月完成1200万元,8月完成1200万元,9月完成1500万元,10月完成760万元,11月完成100万元,12月完成40万元,2008年4月完成300万元,5月完成120万元,6月完成80万元,合计完成8000万元。在施工期间,2007年9月30日,收到大龙公司1000万元工程款;2007年10月30日收到大龙公司800万元工程款;2008年12月7日收到外交会馆基建办200万元工程款;2008年12月18日收到大龙公司1000万元工程款。大龙公司还主张通过北京顺鑫集团公司于2008年12月30日支付1000万元工程款,天宇公司不认可。

2011年8月18日,建设单位满洲里市人民政府对本案所涉工程进行了审价,工程造价为72420216元,且认可天宇公司代垫设计费366万元。

另查明,该工程停工后,天宇公司给624名劳务人员发放遣散费4241400元。同时雇佣10名人员对工地及材料进行看护,从2008年7月至2011年12月共发放工资1344400元。为了存放材料租用仓库,发生租赁费56850元。天宇公司从停工至现在为了协商此事,共支出差旅费和招待费用509828.31元。该部分事实,满洲里市人民政府对天宇公司提供的证据不予认可。

天宇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满洲里市人民政府支付工程款46080216元,延期付款违约金12678736元,垫资利息20472864元,遣散费4241400元,留守人员工资1344000元,仓库租赁费56850元,差旅费及招待费509828元,合计85383894元,保留预期利润的诉权;(二)天宇公司对上述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大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大龙公司反诉请求:(一)确认《协议书》无效,驳回要求大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二)返还已支付的工程垫资款2800万元及利息8013976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