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76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袁雪莉。 委托代理人:张连河,北京市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福(曾用名:周伏)。 委托代理人:陈新有,宁夏三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宁夏天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包军。 委托代理人:王丽琴,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宁夏豪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