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福建章诚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厦门经济特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5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抗字第79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福建章诚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古槐中街村直街98号。 法定代表人:林亨章,总经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抗字第79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福建章诚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古槐中街村直街98号。

法定代表人:林亨章,总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厦门经济特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文塔路211号四至六层。

法定代表人:吴鹭生,董事长。

建章诚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厦门经济特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闽民终字第198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以高检民抗(2014)27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陈 佳

审判员 左 红

审判员 张代恩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