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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光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衡阳市同德祥医药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5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02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紫光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蔡伦路33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汤树荣,北京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02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紫光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蔡伦路33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汤树荣,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宇,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衡阳市同德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广场路35号企业花园内3号栋3楼、4楼。

法定代表人:岳学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朝阳,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紫光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汉集团)因与被申请人衡阳市同德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祥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湘高法民二终字第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古汉集团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以其与同德祥公司达成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古汉集团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紫光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东敏

审 判 员  刘崇理

代理审判员  曾宏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郑琪儿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