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02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紫光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蔡伦路33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汤树荣,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宇,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衡阳市同德祥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广场路35号企业花园内3号栋3楼、4楼。 法定代表人:岳学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朝阳,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紫光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汉集团)因与被申请人衡阳市同德祥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祥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湘高法民二终字第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古汉集团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以其与同德祥公司达成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古汉集团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紫光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东敏 审 判 员 刘崇理 代理审判员 曾宏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郑琪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