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23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寻乌县億多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原寻乌县亿多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寻乌县世纪商城。 法定代表人:郑建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青林,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西省吉水县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水县城建建筑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黄金水,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新,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欧阳瑞仓,江西海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寻乌县億多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西省吉水县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赣民一终字第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寻乌县億多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魏文超 代理审判员 刘小飞 代理审判员 王展飞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新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