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8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柳州市柳港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县新兴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黄革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再明,北京市京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西富业世界资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桃源路63号广西信托大厦第二十三层。 法定代表人:黄连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仁聪,广西仁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韦江龙,广西仁聪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柳州市柳港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县新兴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黄革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再明,北京市京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西富业世界资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桃源路63号广西信托大厦第二十三层。 法定代表人:黄连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仁聪,广西仁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韦江龙,广西仁聪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柳州市柳港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港公司)为与被申请人广西富业世界资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3)桂民二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柳州市柳港激光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宫邦友 审 判 员 朱海年 代理审判员 高燕竹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陆 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