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朝阳重型机器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鸿景房地产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5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24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朝阳重型机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黄河路三段22号。 法定代表人:尹海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邢立铁,该公司工作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24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朝阳重型机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黄河路三段22号。

法定代表人:尹海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邢立铁,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东莞市鸿景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东莞大道666号百悦尚城。

法定代表人:李潇,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朝阳重型机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重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东莞市鸿景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景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辽民一终字第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朝重公司申请再审称,1、鸿景公司拒不履行《合作开发土地协议书》约定的付款义务,已构成根本违约。案涉《合作开发土地协议书》签订后,鸿景公司没有按照协议的约定支付款项。朝重公司分别于2011年5月10日及2011年5月27日二次向其催款,鸿景公司置之不理,分文未付,其行为致使《合作开发土地协议书》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构成根本违约。2、鸿景公司的违约行为给朝重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应向朝重公司承担5000万元的违约责任。鸿景公司的违约致使朝重公司为履行《合作开发土地协议书》而做的工作全部作废,朝重公司要求鸿景公司承担5000万元的违约金,不违反双方约定,也不违反法律规定。3、二审判决以在协议签订前和签订后,朝重公司在合作开发土地上设立抵押权的行为违约在先,鸿景公司拒绝履行付款义务符合法律规定为由,驳回朝重公司要求给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属事实认定错误。在协议签订前,鸿景公司已知晓土地存在抵押的事实,鸿景公司不履行协议付款义务,鸿景公司违约在先。在签订协议之前,朝重公司已筹集了足额资金并取得抵押权人银行的同意,随时都可以解除抵押,不会影响开发。协议没有履行是因为鸿景公司没有及时付款造成。朝重公司续抵土地行为是在鸿景公司违约前提下减少损失的合法行为,二审判决认定朝重公司续抵行为违约认定事实错误。4、在朝重公司起诉鸿景公司合资合作开发纠纷一案同时,鸿景公司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朝重公司为被告,以与(2011)朝中民一合初字第57号民事案件相同案由、相同事实、相同诉讼请求事项(违约金额不同)提起诉讼。该案处理结果与本案二审判决结果相矛盾,二审判决显属不当。朝重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根据朝重公司再审申请书载明的申请理由及提供的证据,本院对以下问题进行审查。

(一)关于原判决认定朝重公司在合作开发土地上设定抵押权的事实,构成鸿景公司拒绝履行付款义务的抗辩事由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案涉2010年12月10日《合作开发土地协议书》第四条1、2项约定,“甲方(朝重公司)应保证该开发地块没有进行买卖、赠与、没有涉及抵押及第三者权益,并免遭第三者的追索。今后因该开发土地的权属争议等原因产生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的法律和经济责任。本协议签订生效后,甲方不得就上述地块的转让、改造、合作、租赁等与任何第三方签订合同或协议,不得设置第三者权益”。上述协议条款为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就此协议内容,不存在当事人另行达成的意思表示相左的修改或补充协议。质言之,除去《合作开发土地协议书》关于涤除案涉土地权利负担的约定内容外,朝重公司与鸿景公司之间未就抵押权设定或续抵行为,形成新的协商一致的合同变更。因此,上述合同条款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应予遵照履行。经一审、二审审理查明,朝重公司拟提供合作开发的六宗土地在合同签订前后均设定了抵押。据此原判决认定朝重公司于合同签订前及签订后在合作开发土地上设立抵押的行为,违约在先,鸿景公司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付款义务的抗辩理由符合法律规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二)关于本案处理与(2012)辽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是否相矛盾的问题。经审查,(2012)辽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的原告为鸿景公司,其诉请为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作开发土地协议书》及由朝重公司向鸿景公司支付违约金。该判决认定,朝重公司既未能保证涉案的土地没有涉及抵押,合同签订后又对案涉的土地重新设置了抵押,违背了合同的约定,构成违约在先。上述认定事实与本案相一致。朝重公司关于该案处理结果与本案相矛盾,二审判决显属不当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朝重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朝阳重型机器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韩 玫

审 判 员  张颖新

代理审判员  肖 峰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冬颖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