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5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武汉金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黄金口工业园金福路8号。 法定代表人:陈厚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文来,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丽丽,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277号。 法定代表人:刘敬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昭曦,该公司公司律师。 再审申请人武汉金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鄂民一终字第00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汪国献 审 判 员 黄 年 代理审判员 孙利建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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