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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前园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孔祥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5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200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孔祥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前园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周平昌,该居民委员会主任。 再审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200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孔祥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临沂市山区兰山街道前园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周平昌,该居民委员会主任。

再审申请人孔祥成因与被申请人临沂市山区兰山街道前园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前园居委会)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民一终字第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孔祥成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为孔祥成提出的恢复房屋原状的诉讼请求不能实现,适用法律错误。孔祥成1995年翻建的房屋为合法建筑,前园居委会对该房屋违法拆迁构成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审判决认定除84.6平方米之外的房屋没有权属证明,应当按照临房产(2001)21号文件确定的标准分别赔偿错误。按照二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标准,只能在孔祥成被拆迁的房屋地段,买到40多平米的房屋,裁判结果显然不公。孔祥成原房屋内被违法搬走的物品,有的具有很强的收藏价值,二审判决简单判令按市场价格赔偿不妥,应由法院酌情判决赔偿数额。前园居委会因孔祥成不同意违法拆迁的补偿标准,扣发相应的居民福利待遇,是侵权损失的扩大,二审判决认定属于村民自治范畴错误。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恢复原状系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和侵权责任的一种方式,但该方式在具体案件中是否能够以及是否应当适用,还需人民法院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作出认定。孔祥成原有房屋已于2001年12月8日因旧居改造被拆除,其现要求对被拆除房屋予以恢复原状,确系难以实现,二审判决对该请求不予支持,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一审、二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孔祥成被拆除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性质,系农村集体用地。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不具有商品房的商品流通性,其价值与同等区位的商品房,不可作同一认定。故二审判决认定无法通过鉴定、评估等方式,确定孔祥成被拆除房屋的价值,符合客观事实。对于该房屋的折价赔偿标准,二审判决最终确认,按照相关部门协调解决案涉纠纷时,孔祥成与前园居委会初步达成的一致意见,并且高于拆迁当时确定的其他被拆迁户的补偿标准予以赔偿,并无不当。就孔祥成提出因房屋被拆除而造成的其他损失,二审判决未予认定的问题,本院认为,在孔祥成就房屋折价赔偿款利息未单独提出诉求的情况下,二审判决判令前园居委会对房屋折价损失赔偿款支付利息,系考虑了对孔祥成因房屋被拆迁而遭受的其他损失赔偿。孔祥成所持二审判决未支持其恢复房屋原状或者赔偿同等价值损失及其他损失错误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一审、二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孔祥成被拆除房屋内原有物品,在房屋被拆除时,经见证登记,目前仍由前园居委会保管。在此情况下,二审判决判令前园居委会予以返还,并无不当。孔祥成提出,该部分物品中有的具有很强的收藏价值,对已经灭失的物品,按市场价格赔偿不妥,但就哪些物品具有何等收藏价值,以及应当按照何种标准予以赔偿,孔祥成未予明确提出。本院认为,即使存在部分物品具有收藏价值而灭失无法返还的情况,二审判决判令按照事发时的市场价格由前园居委会予以赔偿,是在原物无法返还的情况下,合理、合法的赔偿方法,孔祥成所持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村民福利待遇的发放,属于村民自治范畴内的事项,因而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故二审判决对该事项不予处理,并告知孔祥成申请有关部门予以解决正确。孔祥成所持二审判决对此事项未予处理错误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孔祥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孔祥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程新文

审 判 员  辛正郁

代理审判员  沈丹丹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韦 大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