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89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国营西昌农垦联合企业农业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西溪乡大德里。 法定代表人:曾洪柱,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振宇,北京尚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志勇,北京尚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凉山冠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航天大道人和路口。 法定代表人:洪清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向仲元,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飞,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国营西昌农垦联合企业农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凉山冠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川民终字第7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国营西昌农垦联合企业农业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宫邦友 审 判 员 朱海年 代理审判员 高燕竹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陆 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