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7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玉林里一号楼北京商务会馆西段五层。 法定代表人:陈建民,该所主任。 委托代理人:罗国平,北京市观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永江,北京市观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海南(海口)特殊教育学校。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薛村。 法定代表人:赖亦萍,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房进京,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为与被申请人海南(海口)特殊教育学校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琼民二终字第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宫邦友 代理审判员 林海权 代理审判员 高燕竹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陆 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