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一终字第90号 法定代表人:陈戴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明俊,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伟明,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于云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庆良,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陈文卿,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连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泰公司)与被上诉人大连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辽宁高院)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2011)辽民一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铭泰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铭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戴国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明俊、张伟明,浩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文卿、于庆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21日,浩盛公司经招标取得铭泰公司开发建设的锦府桃源1—11#楼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招标人为铭泰公司、大连永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吉公司),中标总价88533153元,中标工期373日历天,质量承诺为合格。 2007年7月2日,铭泰公司与浩盛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第一部分为协议书:工程内容《锦府桃源》1—11#楼,总建筑面积63450平方米,层高5—18层,框架结构;承包范围为工程总承包(土石方挖排、土建、电气、给排水、采暖、消防、通讯、小区道路、小区绿化等全部工程);消防、绿化工程由铭泰公司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施工;合同工期为2007年;质量标准优良,力创省、市优质工程;合同价款88533153元。合同第二部分为通用条款(略)。第三部分为专用条款:合同价款约定,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为可调价格合同;工程量确认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执行2004年定额标准,取费类别为三类;工程款支付约定,铭泰公司向浩盛公司支付工程预付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的比例,开工前预付工程总价款的10%,即880万元,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时间和数额,每月按工程进度支付已完工程量的70%,工程竣工结算后付至工程总价的97%,余下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后一次付清,铭泰公司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造成浩盛公司拖欠民工工资时,铭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增加部分工程量及减少部分工程量的项目单价均按实结算;竣工验收和结算约定,浩盛公司于工程竣工60日内提供竣工资料,如逾期承担违约责任,由于施工现场的条件所限,11栋建筑物不能同时开工,故竣工日期不能统一,双方约定将逐个验收结算,并分别报送铭泰公司进行决算,铭泰公司应于6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补充条款约定,合同价款不作为本工程最终结算价款,该工程的有效价款应以专业公司审定后的决算为准;合同价款中未含的项目包括小区道路、小区绿化、室内门、室内墙砖、室内地砖、卫生洁具、热交换器、配套、电梯、基础土石方,合同价款中对讲系统只含进户门的价格,弱电部分仅计算管的敷设;工程质量保修期约定,地基工程、主体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为5年,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供热和供冷系统工程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装饰装修工程为2年。该合同于2007年7月4日在有关部门登记备案。 2007年7月2日,铭泰公司与浩盛公司签订《锦府桃源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1、承包范围及内容为《锦府桃源》1—11#楼,总建筑面积63450平方米,层高5—18层,框架结构;承包方式为包工包全部材料;承包范围包含土石方挖排、土建、电气、给排水、采暖、消防、通讯、小区道路、小区绿化等工程;铭泰公司有权对消防、园林绿化、外墙涂料工程指定施工方,其取费标准及材料采购由铭泰公司另行确定;本工程施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纸、国家规范、合同标准、报价所包括的各分部分项工程,各分项工程所包括的内容均为达到竣工验收合格且交付客户的所有内容,分部分项工程内容具体以施工图纸及招标文件为准;在施工过程中铭泰公司下发的工程任务通知单(联络单)及增加的临时工程均属于本协议的承包内容。2、工程造价与支付约定,本工程协议总价暂估为88533153元;工程竣工结算方式为浩盛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内容及计价规定申报竣工结算,由铭泰公司指定专业公司进行全面审核后方可有效;工期要求约定,按附件一第二款执行(附件一第二款未明确开工、竣工时间);质量标准约定为优质工程,力创省、市优质工程;违约责任与赔偿约定,浩盛公司不能按协议约定工期竣工,按每逾期一天向铭泰公司支付工期逾期违约金5000元,铭泰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每逾期一天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承担利息,如逾期超过20个工作日,除承担逾期利息外,自第21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期期间同比例顺延工期。 《补充协议附件一工程施工协议》约定:工程计价为可调价格计价;工程款支付约定,第一进度付款期为主体封顶时,付给工程总价款的30%,铭泰公司可视资金到位情况灵活安排给付,浩盛公司同意并保证如铭泰公司资金出现问题时,工程将正常进行;工程签证约定,除按施工图纸计算的工程量调整外,本协议外所增加或减少的各项费用均以工程签证单方式给予增加或减少,非工程签证单的其它文件均不属于经济文件,在工程结算时均不予结算,在工程变更或其它原因使造价增加或减少的工程费用,浩盛公司须按铭泰公司统一规定的工程签证单格式填写变更或增加的工程内容,并报填相应发生的费用,签证的核定须经监理方、铭泰公司负责人签字;工期要求约定,由于现场情况所限该工期约定可另行签订工期协议书,影响关键工序工期累计超过5日的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自第6日开始计算天数顺延工期,工期顺延包括但不限于功能性变动的设计变更、应办理的相关手续不全、政府相关部门责令停工、现场动迁不及时及现场条件不具备等。 案涉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记载,合同开工日期为2007年7月20日,合同竣工日期为2008年12月31日。 2010年7月27日,铭泰公司确认锦府桃园各楼号开工、主体封顶日期为:1#楼开工日期2008年3月12日,主体封顶日期2008年7月9日;2#楼开工日期2008年3月12日,主体封顶日期2008年6月23日;3#楼开工日期2008年3月12日,主体封顶日期2008年6月11日;4#楼开工日期2008年4月1日,主体封顶日期2008年8月6日;5#楼开工日期2008年4月1日,主体封顶日期2008年9月1日,6#楼开工日期2008年4月1日,主体封顶日期2008年8月6日,7#楼开工日期2008年3月12日,主体封顶日期2008年7月1日;8#楼开工日期2008年8月,主体封顶日期2008年12月;9#楼开工日期2008年3月12日,主体封顶日期2008年6月2日;10#楼开工日期2008年3月12日,主体封顶日期2008年6月2日;11#楼开工日期2008年4月1日,主体封顶日期2008年6月20日。锦府桃源工程《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记载,1—7#、9#、10#楼开工时间为2008年3月8日,竣工时间为2009年10月20日;8#、11#楼开工日期为2008年3月12日,竣工日期为2009年11月20日。 案涉工程于2009年9月开始至2009年底交付使用,小区业户陆续入住。 另查,2005年4月29日永吉公司以置换方式取得案涉土地的开发建设权,后与铭泰公司合作开发。 |